佛山市促进债券融资发展扶持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函〔2017〕14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债券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2014〕96号)等文件精神,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比例,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扶持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实现持续规范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本办法扶持对象为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以及在债券融资工具发行、承销等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类机构。

(二)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债券融资工具是指由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以及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或省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债券。

二、扶持标准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相关主体。

1.中小企业成功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1期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未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1期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

2.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成功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的,每发行1期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

3.企业发行创新型债券融资工具属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首发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

4.本地法人金融机构自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本地法人金融机构自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商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

在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为企业成功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达3次以上(含3次,联合主承销的计0.5次)且承销金额累计达8亿元以上(含8亿元,联合主承销的按分别主承销的金额计算)的主承销商,一次性给予年度扶持资金20万元。

(二)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

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1期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未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1期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担保公司,按实际担保金额的0.1%给予扶持,每家公司每年最高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按实际担保金额的0.05%给予扶持,每家公司每年最高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对于企业发行的同一期债券融资工具,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扶持条件的,按照不重复和就高原则执行;鼓励各区制定债券创新及扶持政策,对于企业发行的同一期债券融资工具,符合市、区扶持政策的,可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资金。

三、扶持资金的来源、申请和下达

(一)扶持资金从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企业应在与主承销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后3个月内向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书面备案。备案资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债券承销协议复印件。未及时备案的,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可不受理扶持申请。

(三)市金融局每年5月和10月负责组织扶持资金申请。申请主体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条件后1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取消资格。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区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金融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其他各类机构直接向市金融局提交书面申请。市金融局审核通过后按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进行分配。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申请的审核,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附则

(一)发行期限不足1年的债券融资工具,在计算发行金额和担保金额时按年进行折算。

(二)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规定划分,除此之外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

(三)对于未能如期偿付债券融资工具本息的企业,自违约行为正式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再列为债券融资扶持对象,并将违约行为通报市、区各相关部门。

(四)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债券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号)同时废止。2018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办法适用,有效期内未申请的取消申请资格;2017年符合佛府办〔2015〕3号文所规定扶持标准而尚未申请的可按照原扶持办法于2018年补申请,2017年符合佛府办〔2015〕3号文所规定扶持标准并完成申请审批手续而未获资金发放的可按照原扶持办法于2018年补发放;《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7〕14号)提及的合作信用增进机构如符合本办法的扶持标准,可同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