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专利资助办法

佛山市三水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区内单位及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区科技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我区有常住居所或工作的个人,其专利申请地和授权地均在我区行政辖区内,且专利是通过电子方式申请的,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本办法中专利代理机构指的是在三水区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分支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地和授权地均在三水区。

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申请资助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资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国内专利资助。

1.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在获得受理通知书并交纳申请费、实审费后,按单位每件5,000元、个人每件4,0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受理后,每件资助500元。

3.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专利权人10,000元资助。

(二)PCT国际专利申请和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专利国际申请,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

2.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0元资助;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0元资助。同一项发明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可申请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资助。

(三)专利年费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第4—8年,每年每件资助1,200元。

(四)发明专利申报大户资助。

同一单位发明专利年申请量达到20件的,资助5万元;达到30件的,资助8万元;达到40件的,资助12万元;达到50件及以上的,资助15万元。

(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1.按年度完成发明专利申请量分段资助。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我区单位或个人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4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60件的,每件资助1,500元。申请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2.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0万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六)委托开展宣传培训资助。

对纳入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计划,委托相关企业、商(协)会、高等院校、中介机构承办的宣传培训,按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给予全额资助,但每项不超过5万元。

(七)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

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资助5万元。

(八)扶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工作。

新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资金扶持;新认定为“佛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九)专利维权援助。

1.在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20万元资助。同一个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申请此项资助不超过40万元。

2.在国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专利侵权鉴定,且鉴定结果支持其主张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

3.被告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专利权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同一个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申请此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4.实名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同一个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申请此项资助不超过10,000元。

凡当年符合专利维权援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在下一年度进行申请。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专利类别,须向区经科局(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资料。

(一)中国专利申请资助,提交下列资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单位盖章(个人签章)的专利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申请费、实审费收费收据复印件。

(二)PCT专利国际申请资助,提交下列资料:

1.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PCT国际专利申请费(官费部分)的发票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授权及年费资助,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须提交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和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必要时须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

2.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须提交外国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外国专利证书中文翻译件原件。

3.年费资助需提交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当年年费的收费收据复印件。

(四)专利维权援助,提交下列资料:

1.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1)三水区“专利侵权诉讼资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外国专利证书中文翻译件原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4)外国法院专利侵权案件判决书中文翻译件原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5)外国法院专利侵权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原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6)外国法院案件受理费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原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2.在国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1)三水区“专利侵权诉讼资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法院专利侵权案件判决书复印件。

3.佛山市专利侵权鉴定。

(1)三水区“佛山市专利侵权鉴定”资助申请表;

(2)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3)专利侵权鉴定报告复印件;

(4)专利侵权鉴定缴费收据复印件。

4.通过佛山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实名举报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三水区“举报假冒专利行为资助”申请表。

5.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1)三水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资助”申请表;

(2)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答辩通知书复印件或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复印件;

(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

(4)无效宣告请求缴费收据复印件。

上述所有专利资助如属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本地居住、工作证明的复印件;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申请资助所提交材料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备查。

上述相关申请表可登陆区经科局网站(http://jc.ss.gov.cn/)下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助范围。

(三)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四)该项专利已在外地获得资助。

(五)以骗取专利资助为目的虚假专利申报。

第六条  区经科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核准。对符合资助条件,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专利,即予受理,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我区财务会计相关程序,办理资助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七条  专利资助经费每年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在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区经科局管理部分)中列支,以补贴形式用于资助专利工作,接受区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资助款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三府办〔2013〕2号印发)等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原《佛山市三水区专利资助办法》(三府办〔2010〕47号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