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操作细则
为规范我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发放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佛山市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是区财政安排,主要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改善外贸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着重引导、公平公正、规范有效、注重绩效”的原则,并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有利于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进出口结构调整,壮大外贸企业实力,提高本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一、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区注册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且对稳定我区外贸增长作出积极贡献、对今后的外贸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进出口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商(协)会组织或服务机构。
二、资金支持内容、条件和标准
(一)综合类项目。
1.支持企业开展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等传统业务,稳定出口,扩大进口。对在高明进出口排名靠前或增量较大,对稳定外贸增长、优化外贸结构、提升一般贸易比重,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作出积极贡献的重点进出口企业给予扶持。本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300万元内。
(1)支持条件和标准。
1)进出口值排前企业。对2017年外贸进出口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本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180万元内。
进出口值 | 扶持总额(标准) | 备注 |
2000万美元(含)以上,不足1亿美元 | 120万元 | 每家企业能获得的扶持金额以其进出口额占符合该项条件的企业的进出口总值的权重来计算确定,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1亿美元(含)以上,不足2亿美元 | 单个企业扶持15万元 | 企业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若符合条件的企业过多则按实际发生情况适当调整标准 |
2亿美元(含)以上,不足4亿美元 | 单个企业扶持20万元 | |
4亿美元(含)及以上 | 单个企业扶持25万元 | |
合计 | 180万元 |
2)外贸增量较大企业。对2017年外贸进出口值较上年度同期增加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本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120万元内。
进出口增加值 | 扶持总额 | 备注 |
500万美元(含)以上 | 120 万元 | 每家企业能获得的扶持金额以其进出口增长额占符合该项条件的所有企业的进出口增长总值的权重来计算确定 |
3)对本年度较上年度进出口额增加值达到较大规模,对全区进出口稳定增长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根据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结余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另行提出扶持标准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上述1)、2)类扶持资金,3)为单独申请项目。
注:本项目与下文“(二)单独项目”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2)申报材料(一式3份)。
1)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附表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海关出具的有效的企业进出口数据证明[申请(2)、(3)类扶持时,需同时提供本年和上年的海关数据证明](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丰富外贸发展方式,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本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50万元内。
(1)支持条件和标准。
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经营的产品在高明海关已作跨境电子商务备案,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贸易方式代码9610)开展业务,纳入我区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监管平台统计的企业。对本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含)以上(以纳入我区外贸统计口径为准)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资金扶持。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超过2家,则将资金总额平均分配。
(2)申报材料(一式3份)。
1)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附表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海关出具的有效的企业进出口数据证明(原件);
5)申报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支持外贸行业商(协)会发展。本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55万元内。
(1)支持条件和标准。
对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区级外贸行业商(协)会,成立时实际发生的相关开办费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扶持。其属下的会员需具备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资格或资质,本年度缴费会员企业进出口增量总额合计在1、2、5亿美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外贸行业商(协)会10、30、50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3份)。
1)申报成立相关费用:
A.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附表3.1);
B.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C.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有效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D.有关情况说明(原件);
E.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2)申请会员企业进出口增量扶持:
A.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附表3.2)。
B.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C.会员企业入会申请表、会费缴纳证明(免缴会费的则提供免缴证明)(复印件);
D.海关出具的有效的企业进出口数据证明(原件);
E.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4.支持中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在我区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法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一定的扶持。本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80万元内。
(1)支持条件和标准。
1)对中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险”专项,在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应缴纳保险费用的 80%给予资助的基础上,市、区对剩余20%保费按2:8的比例给予扶持。
2)对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高于300万美元)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应缴纳保险费给予80%资助的基础上,市、区对剩余20%保费按2:8的比例给予扶持。
(2)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的资质和申报项目金额,以省商务厅有关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和最终审定的企业名单和金额为依据。
(3)申报材料(一式3份)。
1)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附表4.1);
2)企业投保明细表(原件)(附表4.2);
3)《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4.3);
4)《中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4.4);
5)其他纸质申报材料,包括:
A.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B.保险费发票(其中保费发票总额需与保险费通知书金额对应一致,即既包括开具给省财政厅的80%保费发票,也包括开具给企业或区财政(税)局的另外20%保费发票)(复印件);
C.企业缴费水单(其中省、地市全额资助且由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无需提供企业付款水单)(复印件);
D.如出现企业名称与省商务厅的小微及中型企业名单不一致,但海关编码一致,须提供海关证明资料(原件);
E.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5.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本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20万元内。
(1)支持条件和标准。
在我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通过产品国际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的,按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的50%给予扶持,单个(类)认证最高2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3份)。
1)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附表5);
2)《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4)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5)项目实际发生检验检测费用发票,如向国外机构支付费用,还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
6)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6.支持企业参展参会。对企业参与各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的贸易促进机构及其它服务机构组织的重点境外品牌宣传、展示和推广活动中的展位和人员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本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100万元内。
(1)支持条件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参展,按展位实缴租金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3份)。
1)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附表6);
2)《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组展机构邀请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与组展机构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协议)或摊位确认函 、收费清单;如通过第三方机构参展,需提供该第三方获展会主办方授权或委托组展的证明(复印件);
5)支付相关费用(展位、参展人员以及展品运输等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及收费发票(复印件);
6)参展人员的出国护照(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
7)展会工作照片;
8)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7.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鼓励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本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50万元内。
(1)支持条件和标准。
在我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应通过“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以“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不低于300万美元。
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 | 扶持总额 | 备注 |
300万美元(含)以上,不足800万美元 | 20万元 | 单个企业最高扶持标准为5万元,若多家企业符合条件则按各自服务外包离岸金额占符合条件企业的服务外包离岸金额总数的权重来分配 |
800万美元(含)及以上 | 30万元 | 单个企业最高扶持标准为10万元,若多家企业符合条件则按各自服务外包离岸金额占符合条件企业的服务外包离岸金额总数的权重来分配 |
合计 | 50万元 |
(2)申报材料(一式3份)。
1)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原件)(附表7);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外包合同、协议及其翻译件(复印件);
5)符合申报条件的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
6)2016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7)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8.支持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对积极应对国外“两反两保”和贸易投资壁垒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组织单位、对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维权的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本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15万元内。
(1)支持标准。
以省市相应的公平贸易专项资金支持为依据和基础,给予企业或中介组织相应比例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可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实际金额视申报情况进行调整。
(2)申报材料(一式3份)。
1)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附表8);
2)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应诉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立案公告、抽样证明、实地核查证明、裁决公告等)(复印件);
6)应对研究报告(复印件);
7)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单独项目。
1.支持企业拓宽渠道,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对以“市场采购出口”(贸易方式1039)或保税仓库货物贸易(贸易方式1233)等其他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经营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扶持,本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2000万元内。
(1)支持条件和标准。
对2017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其中以“市场采购出口”(贸易方式1039)或保税仓库货物贸易(贸易方式1233)进出口不少于2000万美元(含)〕的企业按其2017年进出口额给予每一美元不高于0.035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
(2)申报材料(一式3份)。
1)《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附表9);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企业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5)经海关确认的企业进出口数据证明(原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加盖企业公章。
2.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发展。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本地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扩大进出口。本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330万元内。
(1)支持条件(符合其中之一)。
1)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单位为在我区注册成立,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至少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环节中的3项,其中通关、退税为必须提供的服务;银行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海关通关、出口退税记录良好,检验检疫信用评级B级及以上;过去一年无走私、骗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2)本地企业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限本市内)实现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
(2)支持标准。
1)对2017年度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补助范围包括:相关设备设施(运输工具除外)、统计信息资料购置、系统和技术研发、场租及宣传推广等费用。对每个平台项目相关费用据实给予补助,合计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本地企业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限本市内)实现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企业通过平台发生的进出口额给予每进出口1美元不超过0.03元人民币的补助。本项资金控制在250万元,若多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时申报,以符合条件的单个企业新增进出口额占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进出口总额权重为扶持系数,核定企业具体扶持金额。
(3)申报材料(一式3份)。
1)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
A.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附表9);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业务的基本情况。其中通关、退税等服务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D.检验检疫评级的证明文件、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复印件);
E.相关设备设施(运输工具除外)、统计信息资料购置、系统和技术研发、场租及宣传推广等费用支出有效凭证(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F.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
G.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2)支持本地企业使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限本市内):
A.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附表9);
B.《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C.经海关确认的企业进出口数据证明(原件);
D.通过平台实现进出口额相关数据证明(原件);
E.企业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F.企业与平台之间签署的协议(复印件);
G.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
H.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注:“(二)单独项目”及其子项均为单独申报的项目,与本专项资金“(一)综合类项目”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三、资金申报时间
(一)综合类项目,申请企业需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若单个项目因特殊情况需延迟,将另行通知。
(二)单独项目,申请企业需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逾期不予受理。
四、资金审核及拨付
申报企业将申请资料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资金分配计划,审核无误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五、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本操作细则由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高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