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融资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产业金融融合发展环境,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有效化解企业融资难题,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根据《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三府〔2017〕1 号)等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设立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确保基金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区政府筹集安排 1 亿元专项资金。基金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增信手段,用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并对其信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第三条  基金由三方共同参与,区经科局作为基金出资人,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区政府遴选具备资质的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保障资金有效使用;合作银行作为基金合作方,负责为转型升级企业提供贷款等服务。成立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监督、评估、考核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经科局。 

第四条  合作银行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包括增资扩产、设备更新、机器换人、智能制造、互联网+、节能环保等。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贷款对象,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我区产业导向,实施地在我区; 

(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基金存入基金管理人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基金账户,进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 

第八条  合作期内,合作银行在保障基金本金安全和满足风险代偿流动性的前提下,可对基金按照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运作模式依法依规开展资金运作,实现收益最大化。基金收益部分可调剂使用。 

第九条  合作银行根据基金专户的资金数额,按照不低于 10倍的贷款授信额度,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实际贷款综合成本严格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 30%的水平以内。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融资资金进行截留。 

第十条  符合资格的企业提出融资申请后,合作银行经基金管理人同意,按照“两个无需”〔无需抵押、无需担保(合作银行认为确需追加其它担保措施的企业,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合法有效担保,但追加担保措施的贷款不超过本笔额度的 30%)〕的原则进行独立审贷,并对通过审批的企业项目提供贷款。 

第十一条  单个企业获得贷款的转型升级项目不得超过 3个,单个项目贷款额最高 2,000 万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且申请日期必须在基金的存续期内,贷款到期日可以超过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十二条  基金的管理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基金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当出现补偿风险时,合作银行承担实际违约贷款本金的 70%,基金承担 30%。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发起资产保全,评估项目承担单位的还贷能力。贷款逾期 90 天后启动补偿程序,由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补偿,经基金管理人报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风险分担比例确定的补偿数额,从基金专户划入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对企业确实无法还款并被列入不良贷款的实际补偿损失,合作银行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企业开展追偿,并将回收资金按所承担的损失比例划入各方账户。 

第十五条  发生补偿的项目承担单位 3 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经济科技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经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协调金融机构关系、审核转型升级项目的贷款需求、贷款后续跟踪管理和信息反馈等。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收集并整理银行报送的贷后核查信息,将获取的贷款企业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状况定期报送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与基金运作直接相关的费用在基金当中列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费、专家评审费、审计费用、诉讼费用等。 

基金管理费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相结合,基本管理费按照基金管理规模 2%提取,每年支付;达到放贷要求的,绩效管理费按照实际放贷额度的 3‰提取,年度考核后兑付。若考核不合格,不予兑付。 

第十八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如发现有擅自挪用基金的情况,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需对企业贷款的使用进行监控,确保资金用于所贷的项目。合作银行不得将获得转型升级融资贷款企业原有的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的办法增加风险代偿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当年度不良贷款金额超过贷款授信额度 10%,暂停合作银行办理该项业务,并由其承担超出基金偿还能力之外的风险补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确保基金的高效运作,加强运营管理,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按相关规定与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制定基金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后如不再实施,基金在项下所有贷款项目到期后的 1 个月内进行清算,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息余额按照指定的程序和路径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