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促进外贸发展扶持办法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外贸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外贸转型升级,促进我区外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佛山市促进外贸稳增长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6〕633 号文印发)和《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三府〔2017〕1 号文印发)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方向及标准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对年度进出口额2,000 万美元以上(含 2,000 万美元,下同)的企业,按因素法确定扶持资金。 

第四条  扶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获得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 100 万元;获得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 3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丰富外贸发展方式,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一)对以自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首次达到 1,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 100 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业务。对实现进出口额 1亿美元以上(以纳入我区外贸统计口径为准)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0.02 元人民币/美元的扶持,年度单个企业最高500 万元。

(三)对影响力大、产业带动性强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给予扶持。 

第六条  扶持市场采购贸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对在区经科局备案,以市场采购贸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经营的企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给予扶持。  

第七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出口收汇风险,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信心。 

(一)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 5,000 万美元)的企业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险,在省给予保费 80%扶持的基础上,市、区对剩余 20%保费按 2:8 的比例给予扶持。 

(二)上年度出口额 300 万美元(不含 300 万美元)至 1,000万美元(不含 1,000 万美元)的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省给予保费 20%扶持的基础上,对剩余 80%保费给予全额扶持。 

(三)上年度出口额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的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省给予保费 80%扶持的基础上,市、区对剩余 20%保费按 2:8 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通过产品国际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的,按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的 50%给予扶持,单个(类)认证最高 2 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长期海外品牌展示活动(展期不少于 3 个月),提升“三水品牌”的市场影响力。 

(一)品牌展位按实缴租金的 50%给予扶持,最高10万元;首次展品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扶持,最高 1 万元。 

(二)标准展位按实缴租金的 50%给予扶持,最高5万元;首次展品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扶持,最高 0.5 万元。 

第十条  企业参加由我区授权或委托的贸易促进机构及其它服务机构组织的境外品牌宣传、展示和推广活动,给予全额扶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区经科局集中受理扶持资金申报,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区经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本区已享受同类资助的, 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