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 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挥融资租赁在创新企业融资手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佛山市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80号)和《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6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本办法扶持资金来源于每年预算安排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总部设在顺德区内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我区在市财政给予扶持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后予以确定。 

第四条 鼓励顺德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或融资。

顺德区中小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的1%进行一次性扶持。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的0.5%进行一次性扶持。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融资的,单家中小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顺德区中小企业通过设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智能装备或工业机器人系统实施机器代人的项目,除享受前款规定的扶持外,同时按照上一年支付的融资租赁金额的5%给予补贴,不足12个月的以合同生效期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按月份比例折算,单家中小 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规定划分。 

第五条 建立融资租赁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顺德区内融资租赁 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顺德区开展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其业务发生的风险损失可根据我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相关规定进行部分补偿。

 第六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本办法每年制定和发布扶 持资金申请通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机构)均可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书面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扶持资金的单位,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佛山市顺德区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监管部门的筹建及开业批复文件;

(四)股东信息、股东架构图、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银行租金到位证明(相应的银行流水账目);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新设立企业除外);

(六)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或相关补充说明。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扶持资金的单位,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佛山市顺德区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合同、税票以及其他交易证明资料;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新设立企业除外);

(五)需提交的其他资料或相关补充说明。

第九条 申请顺德区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单位,根据我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补偿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经规定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扶持资金。材料 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委托有关机构对购置智能装备或工业机器人系统实施机器代人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对奖励或补助类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和核准,主要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拟定具体的补助金额等。 

(二)评审结果在顺德经济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 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文确定企业扶持名单及金额后,区财税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提出, 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给予 异议人书面意见回复,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延 长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 收回扶持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