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管理办法

佛山市三水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发〔2011〕1 号)、《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三委发〔2012〕17 号文印发)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淼城英才”Ⅰ、Ⅱ、Ⅲ、Ⅳ等 4 个层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保局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从在三水区工作、自主创业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产生。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认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员可以参照认定,但具体激励办法按《佛山市三水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激励和管理办法(试行)》(三人社发〔2015〕11 号)执行。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人才中,“淼城英才”第Ⅰ层次不受年龄限制,第Ⅱ层次年龄应在 60 周岁以下,第Ⅲ层次年龄应在 55 周岁以下,第Ⅳ层次年龄应在 45 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须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和发布,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相关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每三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实际情况发布新的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社保局负责受理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佛山市三水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1.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用人单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用人单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的综合情况加具意见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到区人力资源社保局。 

3.区人力资源社保局收到相关申报材料后,转交给区经科局进行审核,区经科局对申请人的创新能力进行审核(包含审核申请人各级科学技术奖励情况、专利申报及授权情况、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承担情况)并加具意见后,将相关情况和材料反馈至区人力资源社保局。 

(三)核准及公示。经区人力资源社保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初步人选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核准通过后在区人力资源社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社保局确定为高层次人才,并颁发佛山市三水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五)入库并公告。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资料录入我区高层次人才库,同时由区人力资源社保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相关待遇和要求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每半年发放 1 次,连续发放 3 年;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一)“淼城英才”第Ⅰ层次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含 3 年)工作合同的,工作合同期间按每月 30,000 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照合同约定工作满 3 年并在三水区购房落户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100 万元。 

(二)“淼城英才”第Ⅱ层次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含 3 年)工作合同的,工作合同期间按每月 15,000 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照合同约定工作满 3 年并在三水区购房落户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80 万元。 

(三)“淼城英才”第Ⅲ层次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含 3 年)工作合同的,工作合同期间按每月 7,500 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照合同约定工作满 3 年并在三水区购房落户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60 万元。 

(四)“淼城英才”第Ⅳ层次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含 3 年)工作合同的,工作合同期间按每月 5,000 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照合同约定工作满 3 年并在三水区购房落户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30 万元。 

“淼城英才”的生活补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高层次人才的个人在广东省内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高层次人才提供高层次人才公寓,具体按《佛山市三水区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三委办发〔2012〕88 号文印发)执行。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三水英才卡”,凭卡可享受区内优质医疗服务。其配偶可由区人力资源社保局根据相关职能免费推荐就业。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的入学问题按照《佛山市三水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科技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三府办〔2017〕7 号文印发)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为高层次人才打造服务平台。在区人力资源社保局服务窗口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提供包括项目登记、证照办理、税收、医疗、社保、购房、居留、出入境、学历和技术资格认证、组织和人事关系调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以及各类审批事项等在内的“一站式”高效服务。 

第六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为 3 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任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人才认定,获得更高级别人才认定后,高层次人才的任期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保局、区经科局和区财政局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考核重点是工作实绩、业务能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和待遇,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任期已满的高层次人才再次申请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被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奖补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享受区其他相类似的补贴也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印发〈佛山市三水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5〕1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