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千灯湖创投小镇产业集聚扶持措施

第一条  千灯湖创投小镇(以下简称“创投小镇”)是佛山市政府依托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的产业金融优势,在金融高新区核心区内重点打造的创业创投特色的产业小镇,主要定位为珠江西岸创业投资中心重要的物理载体。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快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山市打造珠江西岸创业投资中心工作方案》、《佛山市南海区打造“千灯湖创投小镇”工作方案及佛山市南海区打造“千灯湖创投小镇”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创投小镇的建设推进和产业集聚,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在创投小镇规划范围内新设或迁入的法人机构,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资金,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为主营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完成后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其基金管理机构在创投小镇规划范围内新设或迁入,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从事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量化、对冲、基金份额等证券相关的投资,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完成后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的其他投资类基金,是指其基金管理机构在创投小镇规划范围内新设或迁入,以公开募集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等,并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上述各类基金的实缴资金、募集资金以及投资资金必须托管在佛山市内具有资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  本措施所称的基金管理机构,是接受上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的投资资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基金的企业。

第七条  本措施扶持的人才补贴对象,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运作团队核心成员,年纳税工资薪金在50万元以上且依法完税的划分为特级人才,年纳税工资薪金在30万元以上且依法完税的划分为高级管理人才,年纳税工资薪金在12万元以上且依法完税的划分为骨干人才。

第八条  对新设或迁入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按其资金实际募资规模(实缴注册资本)给予相应落户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募资规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募资规模1%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募资规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募资规模0.5%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其他投资类基金:实际募资规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募资规模0.5%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对新设或迁入创投小镇的基金管理机构,按其在南海设立的基金实际管理规模给予物业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的管理机构,实际管理规模分别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给予3年50%租金补贴。

(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的管理机构,实际管理规模分别达到3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给予3年100%租金补贴。

(三)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的管理机构,实际管理规模分别达到5亿元/2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可优先享受创投小镇专属物业使用权,并在存续期内给予100%租金补贴。

(四)上述物业补贴可逐级申请,达到下一级申请标准将在余下扶持期限内按新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条  对新设或迁入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按其对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100%奖励,具体参照《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佛府办〔2017〕31号)规定执行。对新设或迁入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以及其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按其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100%奖励。

第十一条  对落户在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经南海区政府部门认定的人才团队、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项目达到一定规模,按累计实际投资额每达到500万元,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奖励10万元,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落户在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佛山市内企业(除第十一条企业类型)达到一定规模和年限,按累计实际投资额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奖励:

(一)对佛山市企业(除南海区外)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且满2年,给予投资奖励30万元;累计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且满2年,给予投资奖励75万元;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满2年,给予投资奖励200万元。

(二)对南海区企业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且满2年,给予投资奖励60万元;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元且满2年,给予投资奖励150万元;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满2年,给予投资奖励400万元。

(三)上述投资奖励可逐级申请,达到下一级申请标准将给予差额奖励。

(四)上述投资奖励对本措施有效期前已落户在创投小镇规划范围内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本措施有效期起新增投资额达到上述规定规模的,给予对应投资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设或迁入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的特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对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100%奖励,奖励不超过3年。另外,特级人才租住南海区政府认定的人才公寓,给予3年租金全额补贴。

对符合南海区高端金融人才、紧缺适用人才、高层次人才相关申请要求的相关人才,可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端金融人才引进培育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7〕1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39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引进培育企业紧缺适用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4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和培养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5〕5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可到相关部门申报相应扶持。

第十四条  对落户在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投资的项目(股份占比5%以上,投资时间1年以上)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主板成功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每个成功项目相应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设涉及南海区政府引导基金或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应剔除南海区政府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再行申请相关奖励扶持。

第十六条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规定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第5部委令2003年第2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或《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等政策,适用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到相关部门申请相应支持。

第十八条  区政府设立千灯湖创投小镇产业集聚扶持资金,区金融办每年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区财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付上述各项扶持的补贴费用。区金融办每年定期组织千灯湖创投小镇产业聚集扶持资金的申报,符合条件的扶持主体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区金融办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核,根据区政府批复将于下年预算中安排资金进行补贴。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或补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不得在存续期内将注册地迁出创投小镇,否则,须退还全部奖励或补贴。

对获得奖励或补贴的基金管理机构,10年内若迁出创投小镇或抽逃注册资本,须退还全部奖励或补贴。

第二十条  对同类奖励或补贴事项符合南海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申请;对已获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可申请本措施同类奖励或补贴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区政府授权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止,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在存续期内可申请相应扶持。本措施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