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顺德区开放引领创新驱动三年行动 计划(2016~2018年)》 (顺委发〔2016〕7号) 、 《顺德区促进 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工作方案》(顺府办发〔2016〕32号),推动我区科技、金融和产业融合,构建“政府引导、市场 运作”的多元化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根据省、市有关开展企业 信贷风险补偿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 简称“补偿金”)是指由区经济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 要用于撬动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投放量,补偿合作金融机构部分风险损失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偿金总规模为2亿元,首期 2000万元,在区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封套内资金及上级资金中解决。补偿金存续 期为5年(2017~2021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补偿金存续 期满后扣除风险补偿损失后全部归还区财政。补偿金承担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当年补偿金的实际总规模。上级资金及要求本级足额配套的资金需按上级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补偿金由三方共同参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划拨及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等;补偿金管理人负责补偿金的日常运作,保障资金的有效使用;合作金融机构为信贷业务合作方,负责为可享受补偿金支持的企业提供贷款等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具有市级分行信贷审批决策权限的商业银行以及佛山市注册并获得经营许可的地方性准(类)金融服务机构。由补偿金管理人设定合作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进行选定,合作金融机构与补偿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

同一笔补偿金业务通过地方性准(类)金融服务机构提供担保增信的,发生的本补偿金信贷业务不再计入商业银行开展的补偿金业务统计范围。

补偿金管理人不得为风险补偿金业务的的合作金融机构,且不得为风险补偿金业务的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六条 补偿金由补偿金管理人开设专(分)户进行管理,所产生的利息补充入补偿金。

第二章 补偿金管理

第七条 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

第八条 区财税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和资金的拨付。

(二)对风险补偿金整个项目的开展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三)协助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修订本办法或出台相关补充文件。

第九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补偿金的管理和考核办法、补偿金管理人绩效考核细则等制度,牵头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或出台补充文件;

(二)发布补偿金申报指南;

(三)审定补偿金管理人提交的补偿金年度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向补偿金管理人核拨相关管理费用;

(四)审定补偿金风险补偿核损报告;

(五)审议补偿金补充资金或提前退出方案,变更补偿金规模;

(六)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研究风险补偿金的存续期限;

(七)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按规定对补偿金进行绩效自评;

(八)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条 补偿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偿金日常运作,建立合作金融机构遴选、内部流程及风险控制、检查与稽核等制度,制定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选定合作金融机构,协调合作金融机构的关系,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督合作金融机构的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三)负责补偿金专户分户的开立、管理、资金核算等;

(四)受理贷款项目的申请,对贷款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

(五)企业出现逾期后按要求及比例核付风险补偿金;

(六)提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损失款项进行审查、评估、核损;

(七)按要求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补偿金年度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

(八)起草重大决策议案提交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议;

(九)其他相关补偿金运作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补偿金相关管理工作,包括:

(一)作为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存放机构(限商业银行) ;

(二)企业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逾期贷款的追收等;

(三)配合补偿金管理人做好补偿金运作的相关工作,提供相关贷前、贷后和追偿相关资料;

(四)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顺德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不同扶持企业类型分别制订管理细则,并由补偿金管理人负责企业的贷款申请和符合性审查。每家企业当期只有一个项目享受区级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扶持,在该项目贷款未全额清偿前,不得再申请区级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补偿金贷款资金必须使用在企业的主营业务、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产业转型、产品升级、市场开拓等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不得将资金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房地产、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或资金拆借,或用于偿还旧债;

(三)从事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补偿金运作

第十四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通过依法采购确定补偿金管理人,并与补偿金管理人签订《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委托管理协议》,把补偿金委托给补偿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与补偿金存续期一致。

补偿金存续期届满后,合作金融机构对每笔代偿项目追偿回的资金按实际情况按比例归还补偿金专户,直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该笔代偿项目风险核损为止。

第十五条 补偿金管理人与合作金融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当纳入补偿金扶持的企业出现逾期还款,由风险补偿金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并按一定比例分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

风险补偿金对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补偿额度,以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该笔贷款逾期之日,在该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该 类贷款余额不高于 10%比例金额为限启动临时性补偿(具体比 例在申报指南中明确),且补偿金承担每一笔贷款本金的风险 比例最高不超过80%(具体由各管理细则予以确定) 。 

省(市)配套的风险补偿资金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和风险代偿顺序进行代偿。

第十六条 企业单笔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由各管理细则予以确定。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补偿金存续期。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市场因素给予扶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 1.5倍,担保机构年化担保综合费率不得超过3%,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的保证金不超过票面金额的40%。 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收取企业其他保证金或费用。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贷款工作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向补偿金管理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由补偿金管理人负责制定) 。

(二)初核推荐。补偿金管理人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审查同意后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推荐函》 。

(三)尽职调查。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企业的申请资料和《推荐函》,对借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四)审核放贷或提供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条款,对借款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补偿金管理人出具是否同意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的《反馈函》 。补偿金管理人根据《反馈函》,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是否将贷款项目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确认函》。

(五)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合作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补偿金管理人报备。 

(六)贷后管理。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导,补偿金管理人负责监督,对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信贷资金用途、企业风险状况、主要投资者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征信状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七)贷款收回。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收回到期的每笔贷款;补偿金管理人负责监督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收回情况。

第十九条 补偿金的补偿程序如下:

(一)风险化解。借款企业违反与合作金融机构相关合同约定,出现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补偿金管理人,并进行风险化解或发起资产保全,评估借款企业的还贷能力。

(二)启动临时性补偿。临时性风险补偿的启动之日原则 上为借款企业逾期还款次日起第60个自然日,具体启动补偿 时间由相关管理细则予以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向补偿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证明,经补偿金管理人审批同意后,补偿金管理人启动临时性风险补偿程序,补偿金管理人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及相关管理细则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临时性补偿。

企业逾期产生的利息损失和追偿费用等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三)补偿后的债务追收。由合作金融机构全权催收,合作 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企业逾期之日起90个自然日,通过诉 讼或仲裁等司法途径对违约企业启动债务追偿。

补偿金管理人进行临时性风险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变现抵质押物及其他保证措施或途径等追回的资金,应在追回款项到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至补偿金专户或分户,直至清偿完已补偿的该笔贷款金额。

由补偿金管理人另行制订债务追收的实施细则。

(四)损失核销。通过法律程序追偿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且风险补偿金已按比例承担相应损失后,经补偿金管理人申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议通过后,在风险补偿金按实核销。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当单个合作金融机构补偿金累计贷款逾期率 (累计通过补偿金的贷款逾期金额/累计解除的补偿金贷款金 额)达到管理细则规定的一定比例时,暂停合作金融机构该类信贷风险补偿,当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逾期率再次下降到规定比例后,恢复合作金融机构该类信贷风险补偿。

合作金融机构追回的款项可冲减该类补偿金的贷款逾期金额,以降低合作金融机构该类补偿金的累计贷款逾期率。

暂停风险补偿后至政策到期之日,合作金融机构仍不能降低该类累计贷款逾期率至规定比例的,不足补偿的所有风险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要保证风险补偿项目的质量,并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放款或提供担保。补偿金管理人应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补偿金管理人可取消合作金融机构资格,并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补偿金管理人可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征信调查和信用评价等服务,作为贷前贷后风险监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恶意逃避监管,不按管理要求提供贷(保)后材料的,补偿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金融机构提前终止和追讨贷款企业的贷款, 并保留追究贷款企业法律责任的权利。发生补偿的贷款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经济和科技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逃废债务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经济和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人民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和区征信平台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合作金融机构并按照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发现有擅自挪用补偿金的情况,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权取消补偿金管理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要求补偿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补偿金管理人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报送上一年度补偿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补偿金管理人应及时收集并整理合作金融机构报送的贷后核查信息,将定期获取的借款企业的材料备存,接受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补偿金的顺畅运行、高效运作,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向补偿金管理人核算和支付上一年度的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相关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另行制定,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封套内资金列支。其他纳入配套的省(市)风险补偿资(基)金管理费参照上述另行制定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缓解区内企业融资难问题,在政策有效期内,补偿金管理人每年应实现如下绩效目标:

(一)协助企业获得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和放款金额 不低于当年管理金额的10倍(含) 。 

(二)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资金的家数应达到当年授 信企业家数的50%(含)以上。 

(三)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资金总额度内,信用敞口 比例不低于20%(含) 。

第二十八条 借款企业搬离顺德区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在 借款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后60个自然日内收回贷款或承诺该笔贷款不纳入本信贷风险补偿扶持范围。

第二十九条 补偿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贷款项目符合性审查关系人回避制度,且审查关系人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企业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补偿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贷款项目审查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与省、市相关风险补偿金项目进行联动的,可在各管理细则或由补偿金管理人提出风险补偿联动方案后提交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批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运行情况制定相关的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等配套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顺德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顺经 发〔2015〕25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