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粤科函高字〔2012〕345号)、《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5〕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围绕我区421产业(优化发展纺织服装、石化塑料、金属材料、食品饮料等四大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两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以装备制造为主的先进制造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政府积极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鼓励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四条  区财政设立“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孵化器建设、在孵企业租用办公场地、毕业企业科研等给予扶持。

第五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是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区级孵化器)认定及扶持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区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设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兴产业布局,产业特色鲜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6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专业结构合理。专业孵化器应配备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从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止)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属综合孵化器的,自有或租赁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属专业孵化器的,自有或租赁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赁场地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属综合孵化器的,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属专业孵化器的,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六)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知识产权、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综合服务。

(七)专业孵化器应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研发平台和支撑体系。

(八)须有30%以上的在孵企业已申请1项以上发明专利。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可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提出认定区级孵化器的申请,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进行材料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第八条  已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资格的孵化器自动纳入区级孵化器的管理范围。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给予下列扶持:给予区级孵化器一次性50万元的软环境建设资金补贴,鼓励其完善软环境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物业管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咨询、培训、法律、创业导师、商业投资、国际合作等服务。

第十条  积极实施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灭零”行动,引导孵化器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给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省级孵化器资金扶持。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300万元。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配设风险投资基金,且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其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孵化器。

第十二条  优先鼓励通过“三旧”改造建设孵化器。在符合我区“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

第十三条  对区级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给予扶持。

(一)资格条件。

1.新办或成立不到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分支机构)、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初创型企业。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内。

2.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2)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所列《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3)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

3.企业员工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总人数的40%以上。

4.企业的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5.企业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及经营状况良好,有纳税记录。

(二)扶持政策。

1.场地租金补贴。场地租金是指在孵企业在孵化器内租赁场地的租金(场租单价以不高于本地区内同时期同类型用途的物业租赁单价平均水平的1.5倍为限)。补贴总金额(不含物业管理费)按租用总面积梯度计算:200平方米(含)以下补贴租金总额的50%,对超出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30%予以补贴。根据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的实际场所面积给予补贴,在孵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连续补贴24个月。

2.优先支持申报各级科技经费的扶持。

第十四条  对从已认定的孵化器毕业后落户我区,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给予扶持(本办法发布前已毕业的企业不能享受)。

(一)资格条件。

1.在我区已认定的孵化器内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有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队伍,企业管理规范。

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3.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有稳定的科技投入,近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二)扶持措施。

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章 评审及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每年定期集中受理区级孵化器的认定申请;每年9月份集中受理有关资助、补贴的申请。

第十六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以及专项资金补贴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资格初审。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依照项目申报条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5人或7人的评审小组,对有关申请单位和项目进行考察和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公示。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对外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四)发文认定。

(五)签订合同。获扶持专项资金补贴的孵化器、企业与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签订《高明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七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以及专项资金补贴的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申报认定区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七份):

1.《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注册及税务登记的有关材料,单位章程;

3.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5.孵化器建设情况及未来3年发展规划;

6.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7.孵化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在孵企业名册及已申请专利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国家、省、区级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补贴的,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2.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明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和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5.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申请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的,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事业单位注册及税务登记的有关材料;

3.场地租用协议或房产证;

4.企业员工名册(含学历证明)和社保证明;

5.主营项目(产品)的专利、检测报告、销售等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场地租用协议。

(四)申请毕业企业扶持资金补贴的,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高明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事业单位注册及税务登记的有关材料;

3.主营项目(产品)成果应用及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4.近2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2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经营及自主创新总结报告;

6.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7.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证明材料等;

9.企业员工、学历情况证明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区级孵化器的扶持专项资金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区级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通讯建设、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区级孵化器组织企业开展或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交通费用补贴、人员培训费用等;在孵企业科技项目资助主要用于在孵企业项目孵化过程中产生的研发人员经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管理费等;毕业企业所享受的科研经费补贴主要用于企业研发设施和研发环境的建设。

第十九条  区级孵化器建设资金补贴、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科技项目资助、毕业企业科研经费补贴按照区科技经费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区级孵化器建设资金补贴使用单位、科技项目资助承担单位要与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签订《高明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根据进度计划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1次。区级孵化器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报送《高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及称号,自取消认定次月起停止发放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组织和管理中违反操作规定、徇私舞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