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办法

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和就业环境,引导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创业,缓解人力资源不足制约我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助力我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及创新创业,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66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促进创业创新若干措施》(佛府〔2015〕91 号)和《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三府〔2017〕1 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在三水就业创业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二条  大力扶持三水高校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 

(一)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到三水就业创业。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三水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五个一”服务,对困难高校毕业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帮扶活动,不定期为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举办就业实(见)习专场招聘会。 

(二)大力发挥政府机构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挖掘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等领域合同制就业岗位。 

我区每年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雇员公开招聘,推出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岗位供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报考,解决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国有企业新增岗位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制度发布招聘信息,优先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公开招聘信息,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 7 天。 

第三条  积极鼓励我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含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下同)在本办法实施后新招收博士生、硕士研究生、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 年以上的,分别按 10,000 元/人、4,000 元/人、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引才补贴。 

第四条  积极吸纳优秀高校人才来三水就业创业: 

(一)给予租房补贴。毕业 3 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与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个月以上,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在本人工作地没有自有产权住房,且工作单位暂时无法提供住房的,在职期间如需在工作地租住房屋临时解决居住问题,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租房补贴(起付时间从其参保且租房之日算起),补贴标准按照本科学历600 元/人·月、研究生学历 1,000 元/人·月、博士学历 3,000元/人·月执行。 

(二)给予购房补贴。毕业 3 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与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年以上,且本人及其配偶在三水区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如在三水区内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本科学历30,000 元/人、研究生学历 60,000 元/人、博士学历及以上 80,000元/人执行。 

第五条  积极打造高校学生就业见(实)习载体: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基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基地认定,被认定为“三水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基地”的非公有制单位且成功运作 1 年以上(含 1 年)的,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基地建设资金。 

(二)见(实)习基地单位要加强见(实)习工作的安全管理,要为参加见(实)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凡进入非公有制“三水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基地”参加实习 2 个月以上的高校学生(在读本科以上),可按不低于 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按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本科学生可按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生活补贴。 

一次性生活补贴由基地向实习学生先行发放,然后凭发放凭证等资料统一向区人力资源社保局申领。 

第六条  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坚决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合理运用政府资源,调动社会各方资源,激发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活力,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创业扶持机制。 

(二)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和资源,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在三水创业发展的孵化基地。对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挂牌成为“三水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 3 年累计最高 30 万元的扶持奖励。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作的工作局面。 

第八条  分工协作。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自充分发挥其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作用,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保局负责制订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扶持奖励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负责申领扶持资金的对象审核;区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雇员招聘工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报考岗位;区公资办负责国有企业新增岗位信息公开发布,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优先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扶持、奖励资金;区教育局负责每年高考录取结束后 1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保局(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提供当年三水籍高考录取生相关资料;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负责对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对象的相关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区经科局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扶持工作;团区委配合做好三水籍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以及见(实)习基地的建设;各镇(街道)负责落实辖区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第九条  加强宣传。宣传部门及各镇(街道)要深入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相关说明 

第十条  本办法中享受相关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必须是全日 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经过同等级别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资金解决。 

第十二条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本专项资金的,应追缴全部资金,并取消其所有本专项资金的申领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奖补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享受区其他相类似的补贴也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办〔2016〕2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