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佛山市高明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重点节能技改项目: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在500~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项目。
根据项目节能成效确定奖励额度,设立三个等次的奖励:
1.500~1000吨:10万元以下;
2.1000~1500吨:10~15万元;
3.1500~2000吨:15~30万元。
(二)节能示范项目:对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推广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的重点示范项目进行扶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万元。
(三)节能专项奖:对重点用能单位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自查报告,开展节能规划、能源审计、“三能”体系建设等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其中,先进单位每个最高奖励2万元,先进个人每人最高奖励0.3万元。每年度全区节能先进个人表彰人数不超过20名(含20名),其中,企业人员中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70%,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超过30%。
(四)清洁生产奖: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获得市级以上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奖励。其中,获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最高奖励3万元,获省级称号的最高奖励5万元。
(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及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等。对通过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的项目,每个最高奖励3万元。
(六)专项资金还包括节能监察、审计、规划、考核、评审、培训、宣传等节能工作费用,以及区委、区政府布置的其他节能工作事项,各项节能工作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年初预算节能专项资金的15%。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奖励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研究确定。企业项目建设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专项资金起引导作用。己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如与本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类型相同,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高明区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近3年内没有出现违法经营、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按要求递交申报项目资料,由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审查后统一上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一个企业或单位可申报一个或多个项目。
申报项目资料包括: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企业(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当年成立单位提供当年已发生的纳税证明);
(三)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含生产经营、业务开展、能源统计、计量情况等);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近3年获得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
(六)企业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区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按照《佛山市高明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七条 区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按照《佛山市高明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区政府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12年10月9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府办〔2012〕128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