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2013—2020年)》,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佛山市高明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推进落实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按照《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2013—2017年)》(明府办〔2013〕34号)要求,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

第三条 设立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主要目的:加快自主创新平台和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发展,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第四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财政引导,放大使用;统筹安排,择优扶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促进创新,注重绩效。

第五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制订每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区政府并经区人大审议;区财政局根据审议结果,负责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坚持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对各子项目实行统一公告、统一申报、统一评审、统一实施、统一验收的“五个统一”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七条 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及对我区科技创新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可以申请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

第八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发展项目、专业镇建设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知识产权资助与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奖励与扶持。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包括“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产学研专项资金”、“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科技进步奖励专项资金”、“科普专项资金”等子专项。

第九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采取补贴、奖励、专项配套和科技活动经费等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扶持方式如下:

(一)以补贴资金的方式扶持。用于区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标(佛山专项)等重大科研项目。

(二)以奖励资金的方式扶持。用于区政府批准实施、表彰鼓励科技创新的各类奖项。

(三)以专项配套资金的方式扶持。用于已获得国家、省、市各类科技专项,且按上级要求需由我区配套一定比例资金的项目。

(四)以科技活动经费的方式扶持。用于举办产学研对接交流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与保护、推动科学技术普及、组织科技项目专家评审,以及完成区政府、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各类科技工作任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第十条 对已获得本区其他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不能以该项目(或近似项目)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对同一项目、同一阶段只扶持1次;在同一年度,对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只安排1个专项扶持。

第十一条 除有明确规定额度的补贴、奖励和贴息外,具体扶持标准视项目评估情况及项目承担单位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扶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构建支柱产业及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包括专业镇创新平台、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等,在专项资金中给予经费扶持,并对其开展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二)扶持高新区发展建设。推动高新区内企业开展产业前沿技术重大科技攻关,扶持引进产业高端技术与产业化项目,扶持园区发展环境、创新体系研究和规划建设,培育园区特色产业的发展等。

(三)扶持企业完善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已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升级为国家级的,一次性追加资助50万元;对已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升级为省级的,一次性追加资助30万元;对已认定的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升级为市级的,一次性追加资助10万元。

(四)扶持各类创新项目的实施。扶持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等技术推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专利技术产业化等自主创新项目,重点扶持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的若干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第十三条 产学研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资助或配套扶持产学研合作项目。扶持处于小试或中试阶段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研计划并获经费扶持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照相关配套要求,给予经费扶持。

(二)扶持科研院校在我区设立办事处、研究院。与我区签订合作协议的科研院校,对其设立的办事处、研究院,分别给予启动经费、运行经费扶持。

(三)扶持产学研创新联盟和示范载体建设。加大对产学研创新联盟、产学研结合示范镇、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及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等创新载体的扶持,对创新联盟及基地的科研项目予以优先扶持。

(四)扶持科技人才与创新团队。对获得省、市评审入选的创新科研团队和科技特派员团队,按照相关配套要求,给予经费扶持。

第十四条 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的扶持标准:参与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佛山专项)招标工作,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区财政投入,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对我区重大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予以立项扶持,对每个中标项目,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扶持。

第十五条 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的扶持标准:扶持和引导高新技术项目及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项目产业化进程,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申请专利合作条约(简称为PCT),每件资助2500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资助500元(对同一专利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专利授权资助标准:对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000元[按照《佛山市高明区专利资助办法》(明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专利申请日必须在2010年3月22日之后];对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元(对同一专利权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对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000元;对获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000元。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励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对在科学发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进行奖励,奖励标准: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十八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扶持措施和标准:

(一)巩固全国科普示范区的成果,争当全国科普工作的典范。每年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2元/年的标准落实科普经费。

(二)用于科普教育和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各类优秀科普项目的评比。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对我区获上一年度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奖项目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对获国家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对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500元。

(三)用于各类科普示范基地与科普设施的建设。引导支持科普宣传栏等小型科普场所设施的建设,表彰和扶持一批科普示范(教育)基地。对我区“优秀农村科技示范户”进行奖励,每户奖励2000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按照《佛山市高明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按照《佛山市高明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