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我区经济和科技发展需求,整合现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管理的各单项、小项财政扶持资金,设立“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安排用于推动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创新服务体系的财政扶持资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各级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制订每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区政府并经区人大审议;区财政局根据审议结果,负责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章 资金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按照资金性质、使用范围、审批流程的不同,将专项资金分为“竞争性专项资金”、“非竞争性专项资金”和“配套专项资金”。

(一)竞争性专项资金,是指需要对申请项目择优选取支持的专项资金,包括以下子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节能专项资金;

3.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4.产学研专项资金;

5.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

6.科技进步奖励。

(二)非竞争性专项资金,是指无需对申请项目进行择优选取,只需作合规性审查的专项资金,包括以下子项目:

1.企业参展参会补贴。

2.知名品牌奖励;

3.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

4.专利资助;

5.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

6.农村科技示范户奖励。

(三)配套专项资金,是指对获得上级支持且按要求需由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项目的扶持资金,包括以下子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配套资金;

2.节能专项配套资金;

3.科技发展专项配套资金;

4.产学研专项配套资金;

5.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标专项资金;

6.产业转移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各子项目的使用范围:

(一)竞争性专项资金。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我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业设计、企业人才培训、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扶持。

2.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对我区重点节能技改项目、节能示范项目、清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以及节能监察、审计、规划、考核、评审、培训、宣传等节能工作经费。

3.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我区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各领域重点科技攻关、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的扶持。

4.产学研专项资金:用于对我区企事业单位与高校院所在联合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共建产学研战略联盟、产学研研发基地、产学研创新平台等合作项目的扶持。

5.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用于扶持和引导高新技术项目及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项目产业化进程,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6.科技进步奖励:对在科学发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予以奖励。

(二)非竞争性专项资金。

1.企业参展参会补贴:对我区企业为拓展市场而赴区外参展参会予以补贴。

2.知名品牌奖励:对我区获批各类知名品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予以奖励。

3.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对当年我区获批组建的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予以资助。

4.专利资助:对我区申请专利或获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资助。

5.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对我区获上一年度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奖项目予以奖励。

6.农村科技示范户奖励:对获评我区“优秀农村科技示范户”的农户予以奖励。

(三)配套专项资金。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配套资金、节能专项配套资金、科技发展专项配套资金、产学研专项配套资金: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产学研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对我区获得上级支持且按要求需由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项目的扶持。

2.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标专项资金:用于配套参与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佛山专项)招标工作,按照“谁出资、谁受益”原则,由区财政投入,市政府统筹安排,对我区重大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予以立项扶持。

3. 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用于对我区转移到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并获市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进行配套扶持。

与上述各子项目相关的管理工作经费编入相应的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六条  为加强对竞争性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竞争性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五个统一”原则。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对竞争性资金实行统一公告、统一申报、统一评审、统一实施、统一验收的“五个统一”原则,在各子项目使用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对资金进行统筹管理。

(二)坚持重点扶持原则。在资金项目安排上,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考虑我区产业导向、产业布局,结合区委、区政府经济和科技工作的重点,合理确定年度扶持重点和方向,支持我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园区(基地)、特色企业和知名品牌做大做强。已获得本区其他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不能以该项目(或近似项目)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对同一项目、同一阶段只扶持1次;在同一年度,对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只安排1个专项扶持。

(三)坚持专家评审原则。在对扶持项目的选取上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扶持。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客观、科学评价。

第四章 资金项目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一)申请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高明区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近3年内没有出现违法经营、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对申请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各子项目资金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二)对申请有关子项目资金的个人资格条件在各子项目资金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当年成立单位提供当年已发生的纳税证明);

3.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以及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近3年获得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

6.对申报资料的其他具体要求,各子项目资金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二)对申请有关子项目资金的个人须提供的资料在各子项目资金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五章 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区财政每年度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计划后,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按计划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具体方式如下:

(一)对竞争性专项资金项目的选取,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通过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或个人,按综合评分从高往低的排名,决定取得该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和额度。

(二)对非竞争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按照有关管理文件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区财政局划拨补贴(奖励)资金。

(三)对配套专项资金的安排。按照上级配套要求,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拟订项目配套扶持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成立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竞争性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拟订竞争性专项资金项目扶持方案。领导小组由分管经济和科技工作的区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及派驻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的纪检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科技促进局。

第十一条  竞争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程序。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实施专家评审方式的竞争性分配工作;视实际需要,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按照专项资金分配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

(二)发布通知及受理申报。

1.项目申报指南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以通知形式发文,同时在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等网站发布,面向全区受理申报。

2.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上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直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

3.受理申报项目截止后,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对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取得参与评审资格的项目。

(三)组织项目评审。对取得申请资格的项目评审,可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派驻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纪检组依法对评审工作实施监察。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抽取专家。在适合项目评审所需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库原则上采用现有市级或以上级别的专家库。评审专家组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而且不能为同一单位的专家。所抽取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均不得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

2.书面评审。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要点对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评分。如不需要安排现场考察与答辩环节,则评审专家组根据书面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单;如需要安排现场考察与答辩环节,则评审专家组根据书面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考察与答辩环节的参评项目名单。

3.现场考察与答辩。如有必要,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对参评单位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客观、科学性等进行核实,对项目现场考察与答辩环节的综合分数进行修正得出项目最终得分,并出具考察意见。

(四)项目的遴选与审批。

1.项目初选。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优选资金支持项目,报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

2.项目公示。拟支持项目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对异议进行调查,相关当事人可在调查过程中针对异议作出说明。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应将调查情况、办理意见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3.区政府审批。公示结束后,拟支持项目方案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报区政府审批,确定最终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额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不得享受专项资金的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违纪、违约行为的;

(二)近2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检)、税务登记或纳税申报的;

(三)面临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四)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五)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行为的。

第六章 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对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配合区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检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中关于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获得财政支持资金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设立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支持项目;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供项目实施完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资金使用、项目财务收支等情况报告。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组,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验收。

对未明确要求验收的项目,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项目单位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对因故需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撤销原因及相关情况及时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并将剩余的项目扶持资金上缴区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对在本办法实施以后设立并纳入“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范畴的财政专项资金,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区经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涉及的各类子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