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旅游促销奖励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旅游促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打造高明旅游目的地,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高明观光旅游、休闲度假,促进全区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明府字〔2013〕10号)、《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0〕12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旅游促销奖励资金从区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专款专用。

第三条 奖励对象。在高明区内工商注册的旅行社(简称地接社)、旅行社营业部,旅游景区(是指收费景点)和旅游酒店(是指能提供住宿的酒店)。

第四条 奖励流程。旅游促销奖励按“企业申报、资格审核、奖励公示、奖励”的流程兑现。

第五条 管理部门。奖励的实施和管理部门是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招商旅游)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旅行社、旅行社营业部奖励项(一)奖励标准。按月度实施奖励。对当月组织人数总量排名第一的给予奖励。

(二)奖励金额。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申报条件。接待国内游客在高明区内住宿,且至少游览区内1个收费景点,月接待达到150人次。

第七条  旅游景区奖励项目

(一)奖励标准。按月度实施奖励。对组织人数总量排名第一的给予奖励。

(二)奖励金额。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申报条件。接待国内游客在高明区内住宿,且至少游览区内1个收费景点,月接待达到230人次。

第八条  旅游酒店奖励项目

(一)奖励标准。按月度实施奖励。对组织人数总量排名第一的给予奖励。

(二)奖励金额。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申报条件。接待国内游客在高明区内住宿,且至少游览区内1个收费景点,月接待达到130人次。

第九条 申报时限。按月度提交资料。每月5日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招商旅游)旅游发展科提交申报资料(以书面回复的日期为准),逾期少报、不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奖励。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高明区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2.高明区旅游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附件2);

3.高明区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即电子行程单)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提供团队游客入住酒店的名单统计表(名单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由酒店盖章),以及发票原件与复印件 (即时验证后原件退回);

5.1个以上(含1个)收费景区点出具的门票结算单,并在景点门票结算单上签署带团导游姓名、派团单号码;

6.《营业执照》及《业务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本办法印发后,成立旅游促销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席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招商旅游)分党组书记兼任。

第十二条  评审分初审、复评和公示三个环节。初审由相关科室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复评由评审委员会在初审的基础上评选出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公示由区旅游行政部门将获奖旅游企业和奖金在高明旅游网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奖励金发放。按照区财政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报批、使用和接受监督。

第四章 审核与实施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对各申报旅游企业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办法,各相关的旅游企业要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的检查,提供真实数据和相关材料。经检查发现最终上报数据与实际确认数据误差率超过5%1次的,当月申报人天数无效;2次(含)以上的,取消全年奖励。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不按规定向统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受到查处的;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年投诉在3次以上或发生恶性投诉案件,经查实责任在申报奖励旅游企业的;全年在行业内被通报2次以上(含)的;在申报过程中发现1次以上(含)采取各种变相方式抵冲人数的;对抽查或检查工作不予积极配合的;出现扰乱市场秩序、对旅游商贸行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为获取奖励的各种弄虚作假事宜等其他不符合奖励资格的行为。

第十六条  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由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招商旅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