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企业上市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我区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根据《佛山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办法》(佛府办〔2016〕23 号)、《佛山市促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 年)》(佛府办函〔2016〕64 号)、《佛山市债券融资扶持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如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等)及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如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中心等)。

第三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第四条 对于已提前兑现或享受过区政府相关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扶持。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坚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加快企业上市培育和发展,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具体包括:

(一)企业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辅导、改制、保荐等相关协议,有明确的上市或挂牌方向,并且实施了股份制改造。

(二)通过买壳、借壳等间接方式实现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且将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注册地迁至我区。

(三)区外的已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

(四)区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

(五)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六)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实现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的企业。

(七)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八)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

第三章 扶持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 企业上市扶持。 

(一)境内上市扶持。境内上市指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按照以下阶段、类别及标准进行扶持: 

1.完成改制扶持。企业为了上市,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2.辅导验收扶持。企业向广东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受理后,且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获得省证监局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3.受理申报扶持。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报并取得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4.成功上市扶持。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100 万元资金扶持,其中 50 万元用于奖励上市团队(含上市辅导中介机构),由申请企业自行分配并支付给上市团队相关人员。 

5.首发募集扶持。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根据该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数额按以下五个档次进行一次性扶持: 


档次


首发募集资金数额

扶持金额




第一档

3 亿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100 万元




第二档

3 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5 亿元以下

200 万元




第三档

5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

300 万元





第四档

10亿元以上、20 亿元以下

400 万元



第五档

20亿元以上

500 万元



(二)注册地迁移扶持。区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资金扶持。有关扶持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三)间接上市扶持。区内企业通过买壳(或借壳)方式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在其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后,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资金扶持。 

(四)境外上市扶持。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经区有关部门核实,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资金扶持;在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数额(以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扶持标准予以扶持。境外间接上市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其在境内的运营总部为我区企业,或运营总部的母公司为我区纳税大户(上年度纳税超千万元),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并报区政府审批。 

(五)首批上市企业奖励。对我区前5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企业,额外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八条“新三板”挂牌扶持。“新三板”挂牌是指企业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或融资。按照以下阶段、类别及标准进行扶持:

(一)完成改制扶持。企业为实现“新三板”挂牌,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二)成功挂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三)挂牌融资扶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根据首次募集资金规模按照以下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扶持:


档次


首发募集金额

扶持金额





第一档

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

50 万元



第二档

5000万元以上

100 万元




(四)“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扶持。对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资金扶持类别和标准给予补差额,上市团队奖励全额给付。企业实现首发募集资金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扶持标准予以扶持。

(五)“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及间接挂牌扶持。区外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至我区,或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借壳方式实现在“新三板”挂牌且将工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有关扶持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第九条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扶持。 

对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首次挂牌的前50 家企业进行扶持。实现挂牌的企业是股份制公司且在申请扶持资金当年度纳税额 100 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核实,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8万元。企业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入“新三板”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交易市场,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发行债券扶持。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发行债券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以及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 

(一)债券补贴标准。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按已发行总额给予5‰的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多个企业联合发行债券的,按照集合债券的已发行总额进行扶持(参照以上扶持,给予5‰的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资金由参与企业按照各自融资金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债券备案要求。企业应在与主承销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后3个月内向区金融办书面备案,备案资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债券承销协议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如无及时备案的,区金融办可不受理扶持申请。

第四章  申报扶持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原则上于每年9月至11月期间向区金融办递交申请材料及相应的扶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区金融办在申请表上注明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 

(二)区金融办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有关单位意见出具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支付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材料申报。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验),并加盖企业公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申报指引及资料清单由区金融办另行制订): 

(一)企业申请书。

(二)高明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三)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四)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 

(五)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及支付凭证。 

(六)证监会或发行审核部门的验收、受理回执。 

(七)主办券商出具的企业上市(或挂牌)工作进展情况说明。 

(八)上市(或挂牌)有关证明文件。 

(九)上市首发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十)买壳(借壳)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发行债券融资相关证明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对其财政扶持,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取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承诺在我区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不改变公司在本区的纳税义务(时间从正式上市、挂牌或注册地迁入本区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扶持资金(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已包含上级政府同类扶持项目中由区政府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区政府已颁布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佛山市高明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暂行办法》(明府办〔2013〕67号)同时废止。对于在明府办〔2013〕67号文废止前已经提交资料但未办理完毕的企业申请,仍按明府办〔2013〕67号文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