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合作招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我区经济发展,鼓励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投资项目,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发挥社会力量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作用,我区在创新招商引资经费中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资助和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为我区引荐投资项目或为投资项目提供跟进服务的社会招商机构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法在我区 登记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所运营的项目,且须符合 下列条件:          (一)投资项目的产业范围: 

1.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最新公布(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 

2.服务业项目:符合国家最新公布(修订)的《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包括: (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商务会展、现代商贸、电子商务、互联网、现代物流、节能环保、金融和类金融、大数据等现代服务业; (2)教育业;(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 社会福利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商品厂房项目。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特指区政府重点引入的属于《战 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互 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 目。

(二)项目的投资额度: 

1.内资项目的固定资产(包含土地、厂房和设备等投资)投 入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外资购地项目的注册资本外方实际到位部分(下称“外方实 到资本”)必须达到500万美元或以上;外资非购地项目的外方实 到资本达到 200万美元或以上;不包括股权出资。 

本款中所述“外方”是指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 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含投资性公司)。

对于我区鼓励发展的先进机械装备、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 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项目,世界500强、国内民营 企业100强及其他企业中国区总部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金额或外 方实到资本可降低到前述两项投资额度的50%。 

第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制定或修订相关社会机构招商合作方案,申报招商资助和奖励资金使用预算及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发布招商奖励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组织招商奖励的申报,对项目是否符合奖励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核;密切跟进引进项目的投资进展情况和投资效果,以及负责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工作。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区财税部门制定 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实施联合管理.招商资助和奖励资金的 预算安排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按我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商合作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我区建立投资项目引荐人制度,投资项目引荐人分为签约引荐人和一般引荐人。

签约引荐人是指接受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委托并与其签订招商合作顾问协议。通过介绍、推荐等方式,向项目投资方及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如实介绍双方情况,协助双方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洽谈和审核中起到实质的中介作用并实现项目落户,且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组织和机构(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等,下同)。一般引荐人是指未与我区签订招商合作顾问协议,但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认定其在引进投资项目落户过程中实际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机构和组织。

第五条 我区鼓励开拓多种渠道拓展项目来源,鼓励有投资信息的企业和机构为我区提供项目投资线索,并为拟落户及已落户投资项目提供跟进服务,分别设立招商顾问费、引荐奖和突出贡献奖。

招商顾问费是给予符合资格的签约引荐人的资助费用。具体金额以签订的招商合作顾问协议的约定为准。

引荐奖是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引荐人的奖励。

突出贡献奖是给予配合顺德区的招商要求、引荐重大项目成功落户的额外奖励,或是基于对促进重大投资项目的落户提供服务的引荐人的额外奖励。

第六条 签约引荐人和一般引荐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签约引荐人:引荐奖金额按照其引进的投资项目固定 资产实际投入金额或外方实到资本的17‰计算;若成功引荐投资 总额10亿元或以上的内资项目(以在发改部门备案的投资总额为 准),引荐人可申请按项目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计算引荐奖励的 基数。签约引荐人每个项目的最高引荐奖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或外方实到资本达到相应要求后, 签约引荐人可以申请 10‰的奖励,余下的 7‰在项目投产后申请; 签约引荐人也可以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申请17‰。 

二)一般引荐人:引荐奖金额按照其引进的投资项目固定 资产实际投入金额或外方实到资本的10‰计算,一般引荐人每个 项目的最高引荐奖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若成功引荐投资总额10亿元或以上的项目(以在发改部门备案的投资总额为准),一 般引荐人可按项目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作为计算引荐奖励的基 数,且最高引荐奖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对由引荐人成功引荐落户的项目,若该项目在顺德区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进行增资扩产,经项目方确认服务的,该引荐人可按上述引荐比例减半申请引荐奖励,即签约引荐人按照 8.5‰、一般引荐人按照 5‰予以奖励;每个增资项目奖励上限为 250万元。 

(四)成功引荐总投资额 10 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含纯房地产 项目及商品厂房项目)落户我区,引荐人根据本办法的奖励标准 和流程向我区申请引荐奖励(10‰或 17‰),该奖励已含佛山市 对同类型引荐项目奖励政策中区级承担的部分。

第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认定一批签约引荐人,签订具体招商合作顾问合同,并发出服务资格确认函。

第八条 为鼓励各引荐人向我区引入优质项目,包括世界 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企业地区总部项目(以下统称“重 大项目”),特设立突出贡献奖。奖励标准如下: 

(一)引荐重大项目成功落户的,相关引荐人可额外申请一 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二)根据顺德区招商引资部门书面要求,为重大项目提供 跟进服务并促进落户的,相关引荐人可申请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 民币。

第九条 对于具有重大效益作用的其他类型项目,可由区经 济和科技促进局上报研究,对该项目的引荐人以“一事一议”方式 给予奖励或资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我区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制度,引荐人在我区接触到相关项目信息前,应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引荐项目备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符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的投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第十一条 引荐人在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或外方实到资本到位后一年内提出引荐奖及突出贡献奖申请。如果投资项目分期投入的,签约引荐人可分期申请相关奖励金,但首次申请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外方实到注册资本应不低于第二条第(二)款关于项目投资额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引荐备案按照“成熟一个备案一个”的原则进 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开展一次引荐奖励申请工作,具体以公布时间为准。相关引荐奖励申请先经镇街或顺德北部片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顺德西南片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和顺德东部片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招商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再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汇总审核。

第十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引荐 奖及突出贡献奖申请,通过“顺德经济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审核不通过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相关的镇街及三大片区招商机构。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奖励申请,经相关资金管理程序审核后,按照我区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五条 在引荐奖及突出贡献奖申请过程中,若仅1个引荐人提出该投资项目的奖励或资助申请且资料齐备时,确认该引荐人申请有效。若出现两个以上引荐人对同一投资项目提出奖励申请且资料均齐备时,先由各引荐人协商分配比例;若协商不成,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请资料、实际服务情况等进行审查后确定有效申请及相关资金分配比例。

第十六条 引荐人已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或奖励的,不得再享受本区同类扶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签约引荐人一旦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情形之一的,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核实后,取消其签约引荐人资格,因此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签约引荐人承担,且该签约引荐人及其关联公司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顺德区签约引荐人资格:

(一)恶意包装投资项目,所提供投资项目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且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因虚假行为骗取资助或奖励资金的。

(三)受到投资项目方投诉,情节严重且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我区认为不符合作为签约引荐人资格的情况。

第十八条 引荐人因虚假行为骗取奖励或资助资金的,除须如数退还资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下列机构和组织不得申领引荐奖:

(一)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股东;

(二)与上述机构或组织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组织。

第二十条 本办法各项申请的审查流程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公布的申报指南及操作指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外方实到资本额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登记的外方出资额为限,并依据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或银行凭证、或报关单)等资料上显示的到资额为准。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按批准证书发证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合作招商管 理办法(试行)》(顺经发〔2016〕108号)自行废止。但自 2016 年6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备案或落户的投资项目,相关引荐标 准及奖励符合《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合作招商管理办法(试行)》(顺 经发〔2016〕108号)的,仍按该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次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在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 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