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5号)、《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96号)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环境,重点吸引优秀生物医药企业(机构)落户顺德,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在我区的集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顺德区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三地合一”;

(三)从事生物医药行业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生物医药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鼓励发展的生物医药产业包括:

(一)医疗器械:包括诊疗器械、生物医用材料及诊断试剂;

(二)生物制药:包括基因药物、抗体药物、疫苗、血液制品及生化产品等;

(三)生物医药高端特色诊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因检测、精准医疗领域等);

(四)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包括公共实验平台、非临床研究平台、临床研究平台、中试生产平台、检验检测平台、注册申报服务平台等;

(五)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机构;

(六)生物医药展览、分销及现代化配送物流;

(七)现代中药:包括新型中药制剂;

(八)经由我区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评估认定的其他技术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

第四条 由顺德区政府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税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 建立生物医药招商项目评审和决策机制。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委托第三方评审,对拟引进项目进行初审。成立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作为项目引进决策机构,对通过初审的拟引进项目进行决策。

第二章 项目引进和发展支持

第六条 鼓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中央企业、上市企业中的生物医药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财务(资金)结算中心,或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对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生物医药产业和平台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每年所获扶持总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具体扶持额度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政府研究后确定。

第七条 鼓励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技术、有市场前景的生物医药企业、创新团队以租赁形式进驻我区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需与区内对应的招商机构签订投资协议,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按备案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补贴,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统一组织申报。

在本地正式登记注册的项目,按租赁面积计算,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500元/平方米,可连续三年申请租金补贴,每年补贴面积不高于10000平方米。

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租赁场所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转租,补贴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计算租金补贴的租金据实核算,但工业厂房租金核算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其它物业不得超过60元/平方米·月。

第八条 鼓励迁入或新建生物医药企业在我区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企业类型和销售收入进行相应的奖励。

(一)对迁入或新建的研发型生物医药企业,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科研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低于300万元的,自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按企业销售总额的3%给予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迁入或新建的生产型生物医药企业,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为生产加工,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的,自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每年按企业销售总额的2%给予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在顺德新建立公司的销售型生物医药企业,自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给予奖励:年度销售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每年给予20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总额1亿元(含)到3亿元的,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总额2000万元(含)到1亿元的,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对并购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并购重组项目,按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等中介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获得该项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自主创新支持

第十条 鼓励我区生物医药企业和科研机构自主创新,开展相关的高端研发。同一企业每年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对取得1、2类新药一期临床批件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完成一期临床试验后再取得二期临床批件的,再给予75万元奖励;完成二期临床试验后取得三期临床批件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取得3类新药一期临床批件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完成一期临床试验后取得二期临床批件的,再给予75万元奖励。(三)对取得第3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完成第1类、第2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给予生物医药企业10万元奖励。

本办法药品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执行,医疗器械分类按《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和科研机构把研发成果在我区产业化。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对获得新药证书,并在顺德进行产业化或对外转让并为本地作出经济贡献的,根据新药证书不同级别,给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化药类新药,按1到5类,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50万元;中药和天然药物类新药,1到4类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5和6类奖励55万元,7和8类奖励50万元;生物制品类新药(包括治疗用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和2类奖励200万元,3和4类奖励150万元,5至9类奖励100万元,10至14类奖励50万元。

(二)对取得新版药品GMP证书的生物医药企业,并在顺德进行产业化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3类或2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并在顺德进行产业化的,根据获得注册证书的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获3类注册证书,奖励100万元;获2类注册证书奖励50万元,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书的,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区内已投产的生物医药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且当年该项目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后,按该项目当年形成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金融服务支持

第十三条 在顺德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下,设立政策性招商引资直投基金和产业并购基金,通过母子基金结构撬动社会资本进行放大,并重点投向生物医药企业及产业项目,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同时,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较好的生物医药企业优先推荐给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孵化投资、风险投资和PE投资。

第十四条 为扶持新引进的优质生物医药项目,对技术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进行贷款贴息。自项目在我区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向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贴息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利用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发展,重点扶持企业在科技项目、技术改造、知识产权质押、股改上市等方面的融资需求,通过对金融机构进行信贷风险补偿,撬动银行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融资。

第十六条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生物医药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成功挂牌上市、已上市或挂牌企业首次完成并购或发行债券等均可依据我区相关政策获得相应扶持。

第五章 人才引进和服务支持

第十七条 全面落实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体系,着力引进药物创新、医疗器械核心软硬件开发、生物医药产业管理服务等高层次产业人才,促进产业集聚。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生物医药高层次产业人才,根据有关规定纳入我区高层次人才体系,享受我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薪酬补贴、入户、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进一步加大对生物医药产业高级管理人才的扶持,对新迁入顺德或在顺德新建公司的生物医药企业,自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每年给予其公司高管每人5万元补贴。企业年度销售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最多补贴10人;企业年度销售总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最多补贴5人;企业年度销售总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最多补贴2人。

第六章 行业促进扶持

第十九条 对新通过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AAALAC(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认证的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第二十条 对经认定的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按平台对外服务累计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在我区成立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创新联盟等组织,推动生物医药行业发展。对经认定的组织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万元资助,用于日常工作及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交流活动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扶持金额上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的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扶持事项不重复补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区生物医药企业(机构)可同时享受本办法以外的我区招商引资、科技扶持和人才政策等其他优惠政策,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另行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2017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