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

 为支持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加速发展,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6〕43 号)、《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三府〔2017〕1 号文印发)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我区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以下简称电商载体)和电子商务企业 (以下简称电商企业)。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二条 电商载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入驻的电商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 60%的楼宇、产业园区和基地。

(一)提升标杆示范效应。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类园区(基地)称号的电商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 

(二)加快电商载体发展。对电商载体向电商企业出租办公场所按实际给予租金扶持,最高扶持标准 15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度扶持资金不超过承租电商企业当年纳税区级留成部分,扶持期 3 年,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提高电商载体聚集效应。电商载体入驻年度网上营业额达到 300 万元(或以上)的电商企业超过 10 家,对载体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扶持 15 万元。 

第三条 电商企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主营业务的企业;为网上交易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 培训等服务的企业。  

(一)引导优质电商企业落户。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区的电商企业,年度网上营业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加快发展。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年度网上营业额首次达到 500 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 30 万元。 

第四条 推广电子商务应用。 

(一)鼓励传统企业开拓市场。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年度网上营业额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 

(二)扶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做大做强。电商企业为网上交易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通过该平台年度网上营业额首次达到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第六条 各镇(街道)经促局负责本辖区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核定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骗取 扶持资金的,除须全额退还资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6 年 4 月 29 日印发的《佛山市三水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三府办〔2016〕21 号文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