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投资促进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产业导向的优质项目落户我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佛山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佛府函〔2016〕205 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统筹深化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府办〔2017〕8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为我区引进项目(资金)并实现成功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

(二)增资扩产达到相应标准的外资企业项目。

以下机构或人员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

(一)与项目投资方有经济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二)区内在职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财政全额拨款或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区内各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的政府雇员。

(三)区、镇下属和直属的各有关企业的工作人员。

(四)实施增资扩产、企业搬迁、停旧开新项目的区内原有内资企业。

(五)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

(一)生产性工业项目:指制造业项目,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或属于《高明区招商引资产业空间布局导引手册》中重点鼓励招商产业的项目。

(二)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金融保险、营销中心、大型企业总部,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贸物流、文化创意、酒店会展、旅游餐饮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超出上述范围,但对我区主导产业具有良好带动作用的项目,具体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认定。

(四)房地产投资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外资项目奖励标准。外资项目是指境外投资方(以下简称外方)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等在我区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中外合作经营项目和外商独资项目。外资项目以项目投产日前(含当日)外方累计到位注册资金计算奖励金额,项目投产日以后到位的注册资金不列入奖励金额计算范围。项目投产日是指生产性企业获得环保部门批准试运行或现代服务业项目企业首次开具发票之日。企业实际出资期限超过成立(或增资)批复文件(备案证明)批准的出资期限的不予奖励。

 1.引进生产性工业企业的外资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项目投产日前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美元)

奖励标准

300万以下

不予奖励

300-1000万(含300万)

每100万美元奖励9万元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

100万美元奖励10万人民币

引进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外资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科技部、商务部公布的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最新目录的,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项目投产日前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美元)

奖励标准

300万以下

不予奖励

300-1000万(含300万)

每100万美元奖励9万元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

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人民币

2.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金融保险、营销中心、大型企业总部,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贸物流、文化创意、酒店会展、旅游餐饮等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项目投产日前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美元)

奖励标准

200万以下

不予奖励

200-600万(含200万)

100万美元奖励7万元人民币

600万元以上(含600万)

100万美元奖励8万人民币

当注册资金为美元以外的其它币种时,则按营业执照签发日中国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与美元比价的中间价换算成美元计算。 

(二)引进内资项目奖励标准。内资项目是指境内投资者在我区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后实施的项目。内资项目以项目投产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金额。

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厂房及办公楼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

1.引进生产性工业企业的内资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

奖励标准



5000万以下

不予奖励



5000―10000万(含5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4%



10000―15000万(含10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5%



15000万以上(含15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6%



引进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内资项目符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注册成立的企业经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为环保产业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相应提高,具体如下: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

奖励标准

5000万以下

不予奖励

5000-10000万(含5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5%

10000-15000万元以上(含15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6%

15000万以上(含15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7%

2.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金融保险、营销中心、大型企业总部,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贸物流、文化创意、酒店会展、旅游餐饮等现代服务业内资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

奖励标准



2500万以下

不予奖励



2500―5000万(含25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4%



5000―7500万(含5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5%



7500万以上(含75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6%




(三)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上市公司生产性项目的,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外资项目的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800万美元以上的,除按上述标准奖励外,额外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租赁厂房的生产性项目(租赁期在5年以上),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外资项目的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额外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项目的奖励金以300万元人民币为上限。

第五条 项目引荐程序及奖励条件。

(一)在引荐项目时,引荐人应当在与我区招商部门首次洽谈之日起6个月内到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进行项目引荐人登记备案,备案时须提交引荐单位或个人简介,填写《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通过后,确认为项目引荐人。没有登记备案的,不予认定项目引荐人。

(二)引荐项目必须是首次引进到我区,区内各级招商部门和项目方人员此前没有进行过任何接触。

(三)引荐项目自交付土地之日起4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引荐人通过申领程序申请奖励金。引荐项目自交付土地之日起4年内未能建成投产的,项目引荐人可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书面申请延期奖励,延期最长为1年。延期届满项目仍未建成投产的,该项目引荐人奖励资格自动丧失。

第六条 奖励的申请和审核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由项目属地招商引资工作部门代引荐人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验),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申请指引及资料清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另行制订):

1.《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2.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同意引进项目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提供成立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的复印件)。

3.项目投产的有关证明文件。

4.项目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5.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累计投入注册资金证明或固定资产投入证明书。

6.属于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环保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环保产业项目的,应提供认定书。

7.引荐人为机构或自然人的需分别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

(二)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等程序后无异议的,提交区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对初审或公示期间发现异议的,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项目引荐人应当在项目投产日起180天内申领奖励,逾期未申领视为自动放弃。 

(四)同一个项目有两个以上引荐人时,以一个项目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给付。

(一)区政府同意对项目引荐人予以奖励的,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引荐人。

(二)项目引荐人所获奖励资金,应在我区依法纳税 

第八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已包含上级政府同类奖励项目中由区政府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区政府2016年6月6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引进重大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明府办〔2016〕7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