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创新创业,推动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支行,是指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经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在佛山市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国家、省或市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

(三)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四)获得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

(五)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立项的企业;

(六)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七)按照市有关规定列入佛山技改创新项目的企业。

第四条  市金融局、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银监分局等部门成立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负责依照本办法认定科技支行,对科技支行资格进行复审、对科技支行申请扶持资金进行审定、协助科技支行申请省信贷融资风险补偿等专项资金并指导我市科技支行运行和发展。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局负责。

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科技支行认定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上年度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的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50%;

(二)具有由省行级以上管理机构(或我市行政区域内法人银行机构)发文并确定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单独授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的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流程、单独的授信产品、单独的人员配置等;

(三)申请时至少拥有5家以上存量科技型企业贷款客户,且至少3家为中小科技企业(按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符合人行、银监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第六条  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每年对新设立的科技支行认定1次。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市金融局(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及依据进行审核后交由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集中评议,评议通过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经认定后,科技支行可选择是否向佛山银监分局申请更名。具体申请时间和指引以在市金融局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经认定的科技支行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开展科技企业融资服务业务补助。被认定为科技支行后,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对新开发的科技型企业第一笔融资额度达到300万元以上(包含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该支行5万元扶持资金,每家科技支行每年申请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年末贷款余额首次达到5亿元,一次性给予该支行100万元扶持资金;对科技型企业年末贷款余额首次达到10亿元,一次性给予该支行200万元扶持资金。鼓励商业银行将扶持资金依法依规用于激励相关人员。

(二)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信贷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较低成本信贷资金和分担科技支行不良贷款损失。

(三)建立科技型企业资源库,与科技支行紧密对接。经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拟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改造企业名单及信用评级均纳入资源库。科技支行优先获得资源库信息资源和项目合作。

(四)支持在同等条件且符合货币政策相关规定情况下,优先满足设有科技支行的金融机构的支持小微企业再贷款或再贴现需求,所得资金按相关政策要求用于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

(五)本办法实施后市、区出台的各类科技企业金融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且不违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可给予科技支行合作资格等方面的优先权。

第八条  已认定的科技支行每年向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提交经上级行审核的本年度运营情况总体报告及扶持资金申请材料。市金融局(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科技支行运营情况、扶持资金申请材料及依据进行审核后交由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根据本办法提出扶持意见后按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程序报批。

第九条  科技支行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科技支行扶持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市金融局取消科技支行认定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条  科技支行的资格有效期为3年。科技支行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并由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续期3年;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其科技支行资格;逾期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其科技支行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科技支行资格被取消或到期自动失效的,自其资格被取消或自动失效之日起1年内不能再次申请。1年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认定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但再次认定前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额不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会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