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佛山市发展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2018年佛山市发展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试行意见》(佛府办〔2015〕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意见》(佛府办〔2017〕35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8年佛山市发展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资金使用方法

本资金的使用采用定额补助和项目竞争性分配相结合。定额补助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用补助固定金额方式。项目竞争性分配是指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支持项目或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择优对项目建设进行支持。本资金申报项目必须是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曾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每个企业(单位)当年申报扶持项目不得超过2个,且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扶持。

 

第二部分 支持范围和标准

2018年,佛山市财政预算安排发展电子商务专项资金2500万元,其中:用于扶持各类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资金1000万元,扶持各类电子商务园区的发展资金1000万元,扶持各类电子商务服务业资金500万元。各项资金根据实际申报情况相互调剂使用。

一、扶持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一)扶持国内电子商务发展。

1.电子商务应用扶持。对电子商务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络销售,或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和开拓市场,推动网络品牌创建和营销、个性化定制生产、F2C、M2B、O2O、智能制造等新型业态转变,具有典型和示范效应的,申报期内实现应税网上销售额超过25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属定额分配项目)

2.电子商务平台扶持。对企业自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传统产业抱团结成产业联盟建立行业垂直电商平台,实际通过该平台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数超过200家,且申报期内平台网上销售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按不超过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平台建设方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3.O2O线上线下一体化扶持。对开展O2O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新型电子商务经营销售模式,提升服务水准和体验的大型连锁零售企业、超市、商业综合体、商贸流通企业,申报期间网上应税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而且应税网上销售额超过总销售额30%以上的,按不超过网络销售额0.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二)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1.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扶持。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生鲜农产品、农副产品、农特产的企业或农村专合组织,在申报期内应税网上零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网上零售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2.农村电子商务平台扶持。对于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创新营销模式,或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发展农村电商、在第三方知名电商平台开设佛山主题农产品特色馆的企业,申报期内应税网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网上销售额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三)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跨境电子商务(B2C)扶持。对于纳入我市跨境电商数据统计,利用我市口岸进行通关开展跨境电商B2C业务,申报期内应税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5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按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予以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属定额分配项目)

2.跨境电子商务(B2B)扶持。对纳入我市跨境电商数据统计,利用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申报期内应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按不超过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备案。

对我市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园区,经营状况良好,已于佛山市电子商务数据统计系统备案登记,如实按期报送经营情况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扶持。该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且不得与其他扶持项目同时申报。(属定额分配项目)

二、扶持电子商务服务行业发展

(一)扶持电子商务服务行业发展。

1.电子商务服务领先企业扶持。对大数据研究、移动电商、供应链、物流仓储、支付结算、信用认证、咨询策划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不含代运营类型企业),申报期内应税电子商务行业服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25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按不超过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2.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企业扶持。对申报期内帮助10家以上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实现应税电子商务销售总额超过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企业,分别按不超过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3.电子商务行业社会服务机构扶持。对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商协会、联盟和培训中心(院校)等服务机构开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人才培养、业务培训、课题研究、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服务的,根据对各级电子商务主管部门重要工作配合程度和对行业的实际推动作用,对活动发生的场地费用、策划费用、宣传推广费、组织服务费、讲师授课费、交通住宿费,经市商务局核定确认,按不超过合理支出费用50%的比例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佛山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佛山市各区、镇街财政支持的项目,已获得支持的部分不得重复申报。(属定额分配项目)

(二)扶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或公共服务平台。

对为我市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或综合服务平台,申报期内服务会员数达到50家、100家、200家以上,应税网上交易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且交易额纳入我市跨境电商数据统计的,分别按不超过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三)支持参加电子商务业务推广活动。

1.支持企业参加专业展会拓展市场。对参加由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发文组织的国内、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展会、交易会、洽谈会、推介会等开拓市场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展位和交通住宿费用补助。其中:每个展位按实际展位租金、人员费、物流费据实补助,国内展每个展位补助不超过6000元,国外展每个展位补助不超过25000元,每家企业最多补助2个展位。按每个展位配1名参展人员,对不超过2名参展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扶持。参展我市举办的同类展会不予补助交通住宿费用。对以自身名义参展的电子商务行业商协会参照对参展企业的标准予以扶持。市、区、镇街扶持总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动参加中国(广东)国际“互联网+”博览会的相关企业不参与此项扶持。(属定额分配项目,此项不受申报项目数量限制)

2.支持行业商协会组织开拓市场。电子商务行业商协会组织3家以上电商企业组团参加由我市商务主管部门发文组织的境内市外电子商务博览会、展会、交易会、洽谈会、推介会等展会及经贸活动,对组织活动的行业商(协)会,给予1万元/项的组织费用补助,并对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扶持;组织电商企业参展境外重点国际性展会、承办重要经贸活动的,给予5万元/项的组织费用补助,并对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扶持。境外展会及经贸活动中的场地费、翻译费、宣传费、境外商(协)会承办费等等费用,活动前已经市商务局核定确认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支持。(属定额分配项目,此项不受申报项目数量限制)

三、电子商务产业链培育基金

(一)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含跨境电子商务园区)。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入驻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数量超过50家、100家、200家,园区电子商务年应税交易额超过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按不超过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载体运营企业扶持。扶持资金须用于提升载体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人才、物流、仓储等公共配套服务建设。(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二)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境外仓储和营销渠道。

1.自建境外仓储扶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自建500平方米以上境外仓或展示、分销、物流、配送、售后服务中心等营销渠道场所,并已投入正常运营应用的,按照不超过已投入金额10%的标准予以扶持。设立在“一带一路”沿线沿带重点国家的,追加3%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2.租用境外仓储扶持。对跨境电商企业租用境外仓或展示、分销、物流、配送、售后服务中心等海外营销渠道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租用合同给予年租金费用不超过30%的扶持。设立在“一带一路”沿线沿带重点国家的,追加10%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三)扶持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建设。

对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项目于2017年建设完成并经海关、检验检疫部门验收通过投入运营的,按照不超过其建设(改造)场所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建设费用支出主体(包括协议、发票抬头等)须与申报主体一致。(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以上涉及所有电子商务企业、园区必须在市商务局备案登记并且如实按期填报统计数据。如属竞争性分配项目,按综合评审结果择优扶持,最终核定扶持金额低于3000元的不予扶持。同一扶持对象如涉及多个扶持项目的,最终扶持金额按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统筹而定。

 

第三部分 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报。

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支持范围联合发文通知申报,明确申报材料和要求。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财政局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经初审后推荐上报市商务局。

(二)择优支持。

市商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经公示无意义后,对资金分配按规定批报。

(三)规范管理。

确定支持项目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承办企业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