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

为推动金融产业融合发展,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企业创新发展新动能,吸引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实现我市打造珠江西岸创业投资中心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在股权投资活动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相关主体。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在股权投融资活动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相关主体,是指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上市企业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大型骨干企业、后备骨干企业和新三板企业。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市级财政支持。

1.落户奖励。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企业,可享受如下奖励:

(1)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申请当年实缴出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实缴出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实缴出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缴出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本条所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有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参与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后予以奖励。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注销和不迁出佛山市,违反承诺的,将取消股权类奖励政策扶持资格。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新增实缴资金规模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孵化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非关联小微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每投资1家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10万元:投资2家以上,平均每家企业实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持有被投企业股权2年以上。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

3.投资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

(1)投资并持有我市非关联企业股权2年以上且实缴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投资额1%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多家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可合并计算;有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认缴比例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实缴投资额计算。该奖励与孵化奖励不可重复申请,执行过程中遵循从高原则。

(2)股权投资企业持股期间,被投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按股权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给予奖励,每持股10%奖励1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市外非上市企业迁入我市,且3年内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每个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多个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一个企业上市的,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4.发起奖励。

上市企业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大型骨干企业、后备骨干企业、新三板企业自本办法实施日起首次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实缴出资额达3000万以上,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有实质投资行为。多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执行。

5.政策引导支持。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合作机构评审的,由政府引导基金按其相关规定配套出资并让渡部分超额收益。

(二)区财政配套支持。

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范、集聚发展,各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股权投资行业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具体可包含如下方面:

1.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本办法实施后,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计算奖励期,第1年至第3年按照年度对市、区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100%奖励,第4年至第5年按照年度对市、区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50%奖励。千灯湖创投小镇内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按照年度对市、区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100%奖励。

本办法所称经济发展贡献,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执行并自行确定具体统计口径。其中,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市级部分根据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区级部分的落实情况,按市、区2:8比例执行。

2.办公用房补助。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购建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且在限定时间内不对外租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其招商扶持政策给予一定补贴。

3.高管奖励。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或人才引进政策给予奖励。

4.投资风险补偿。

鼓励各区人民政府设立本行政区域股权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本区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项目发生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的,按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5.活动举办补助。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举办具有一定影响的股权投资相关论坛、投资大会、产业峰会等活动的,由各区政府按照活动举办级别给予一定补助。

(三)扶持政策申请流程。

1.申请时间。

市级财政支持资金的申请,由市金融局于每年4月和8月组织。申请主体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条件后18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取消资格。

区级财政支持资金申报时间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2.申请程序。

符合市级财政支持条件的申请主体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局审核,并按照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各区。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市级部分,由申请主体取得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区级部分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续审批核发程序同市级财政支持资金。

区级财政其他配套支持政策的申请程序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3.申请材料。

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申请材料由市金融局另行通知。

三、落实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参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四)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五)对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居民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作为免税收入。

(六)如遇相关税收政策调整,以财税部门公告发文为准。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优化设立程序,强化事后监管。市、区有关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服务,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支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优化设立程序和业务流程,同时加强事后监管。为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便利,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和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备案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在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30日内联系佛山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并在协会指导下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办理备案登记;创业投资企业应向市发展改革局递交初审材料,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协会应为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备案登记、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奖励补助申请等沟通协调服务。

五、营造良好环境

(一)符合《佛山市高端金融人才引进培育办法(试行)》《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和各区人才政策规定的股权投资行业人才,遵照有关办法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二)鼓励市、区、镇(街道)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建立项目信息平台。支持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广东创投项目转让平台,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信息集聚和展示服务,搭建项目股权转让退出渠道。

(四)提供企业“一站式”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镇)在金融商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区域高标准建立创业投资集聚区,配套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周边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大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入驻。各区相关部门应设立专人,为股权投资行业企业办理咨询、落户等各项具体事宜。

(五)拓展金融合作。加强银行、担保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与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佛山市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公司。

(六)完善退出机制。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优先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积极推动企业进入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转让。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挂牌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股权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实现投资退出。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二)投资奖励和孵化奖励适用于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发生投资行为并达到相应条件的情形。其中,股权投资方式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股权,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以优先股等方式取得的准股权和以明股实债、股权代持等方式取得的股权。持股起始时间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开始计算。

(三)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上市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四)本办法所称大型骨干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后备骨干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2017年7月1日之后的有关情况按照本办法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扶持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3〕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