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扶持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试行)(2018-2020)

佛山市扶持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复制推广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经验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18]1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629号)精神,结合《佛山市推进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方案》分工安排,为推动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和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资金使用方法

市级财政安排扶持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为2000万元/年。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以奖代补和项目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法。本方案中支持范围内各细分类别资金可根据申报和使用情况相互调剂使用。

二、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原则上集中支持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商城)多业态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经营模式创新;鼓励引入商贸流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进驻;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商贸流通行业连锁经营发展;支持实体商贸流通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等。企业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此次同类资金扶持。

三、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以奖代补项目。

1.支持引进总部企业发展。对申报期内新设立或新进驻佛山的大型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申报期内批发纳税额100万元以上、零售纳税额50万元以上、餐饮纳税额30万元以上且能够达到限额以上贸易企业标准的,按企业年纳税额的市、区级地方分成部分合计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连锁企业发展。一是对总部设在佛山市且已实行汇总纳税的批发、零售、餐饮直营连锁企业,申报期内新增加营业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直营店,给予每个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申报期内新增加营业面积在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直营店,给予每个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申报期内新增加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店,给予每个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总部企业每年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是对总部设在佛山且已备案的批发、零售、餐饮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申报期内新增加盟店3-5家(含5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申报期内新增加盟店6-10家(含10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申报期内新增加盟店10家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3.支持老字号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一是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称号的老字号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2万元。对同时获得“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称号的,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标准奖励;对已获得“广东老字号”奖励后再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按两级差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标准奖励。

二是对已获得“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称号,且近三年的纳税额同比递增的商贸流通企业,按企业年纳税额的市、区级地方分成部分合计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10万元。

4.支持政府+商会+企业共治共管的商圈管理模式发展。支持各大商圈组建商圈行业商会,规范商圈经营行为。对申报期内新组建且制定并开展统一实施经营服务标准,统筹客流资源、品牌引进、业态调整、设施改造、促销活动、人员培训、宣传渠道等的商圈商(协)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支持商品交易市场信息直报。对纳入商务部百家百亿市场信息直报和省商务厅全省百亿以下市场信息报送系统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主体,每年分别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和1万元。

6.支持商务部统计监测系统信息报送。对承担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商贸流通业统计分析系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数据报送的样本企业,每年分别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竞争性分配项目。

7.支持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做大做强。对达到“四上”标准并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且申报期内纳税额比上一年增长达15%或以上的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纳税额的市、区级地方分成部分合计的20%,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8.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一是对有利于商贸流通企业提升经营档次、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新经营管理技术和模式、创新经营业态和运营模式,有利于促进现代技术和流通方式推广应用、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的项目给予扶持(电商类升级改造项目另项申报)。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入(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40%,最高扶持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是支持商贸流通连锁经营企业加强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统一采购配送能力。对新建或改造的连锁经营企业商品配送中心进行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40%,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9.支持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一是支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线上线下媒体、非媒体将品牌信息和促销信息广泛传播和采取“有节过节、无节造节”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满足居民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按活动实际投入的40%给予扶持,每项活动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开展活动扶持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是支持商贸流通行业组织统筹开展系列行业培训、宣传和“有节过节、无节造节”等促销活动,按活动实际投入的40%给予扶持,各项活动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个行业组织开展活动扶持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支持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建立专业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引入国际供应链采购平台以及在国内通过自建、联营等方式建立商品销售渠道,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向展贸中心、众创平台和供应链服务商等转型,推动市场内的实体商户整体上线,促进商户线上线下同步发展。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投入(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40%,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1.开展商贸流通业市场运行监测和重大课题研究。围绕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和重大课题相关的调研、编制、评审、成果制作及印刷等。市场运行监测费用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重大课题应于申报期内形成成果,单项课题研究费用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以上所有项目,若无特别的时限说明,申报期均为上年9月1日起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申报期内已完成建设的项目。该方案为试行方案,今后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四、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报。

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通知申报,明确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区财政局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报市商务局。

(二)择优支持。

市商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报批。

(三)从严管控。

经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支持项目和扶持资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承办企业(社会组织)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验收和绩效申报工作。

五、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