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广 东知识产权创新运用试验区建设,进一步优化政策扶持结构, 提高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深入实施 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粤府函〔2015〕266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14号)以及《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佛府 办〔2014〕44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顺德区知识产权事业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 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 理水平,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促 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区依法注册成立, 具备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及户籍或常住地在顺德行政辖区内的自然人。扶持所涉专利, 申请地、授权地应在顺德区。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无偿资助是指对确定予以扶持的项目,将财政 资助资金无偿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本办法扶持范围包括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 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创造

(一)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在向国家提交发明专利实质 审查后,按申请人向国家交纳的申请费和实审费的实际交费额予以资助。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资助专利权人5000元。

(二)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项资助专利权人500 元。

(三)申请 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的,每件资助申请 人 2500 元。

(四)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资助专利权人25000 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资助专利权人15000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五)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 50%资助。

(六)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15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和10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运用

(一)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质押融资形式包括各银行开展的贷款、票据、信用证等融资品种。

(二)企业首次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贷款存续期间, 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 3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利息补贴不过40万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提前委托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 评估(有效期半年),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综合评估费用,以不高于综合评估费用实际发生额为原则,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实际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补贴;

2、实际融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补贴;

3、实际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8万元补贴;

4、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4万元补贴。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到期后获得续贷的,在贷款存续期间,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3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利息补贴不超过30万元(第二次评估费不予补贴)。年度内企业申请的专项资金补贴按财政预算安排,用完即止,已获区内其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的不重复补贴。

(三)对我区探索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四)被认定为顺德区企业专利运营试点的企事业单位, 经两年培育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具体评选及培育办法按《顺德区专利运营试点工作方案》执行。

(五)连续入驻知识产权产业园区(区级以上部门认定园 区)满3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按年度租金总额的45% 给予补贴,单个机构年度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其他区级财政租金补贴的机构不得重复申领补助。

(六)获得省、市认定的区内行业专利联盟,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支持专利联盟技术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对我区获得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专 利联盟实体给予20万元的经费扶持。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经费支持。每年在封套内 安排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等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中国顺德(家 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及广东顺德家具专利快速调处中心具体工作事项开展。

(二)区专利执法保护经费支持。每年在封套内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专利执法保护经费,主要用于专利执法及业务培训、案件勘验检查、侵权鉴定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一)对与知识产权特派员或特派员团队签订两年以上战 略合作协议,并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 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 势企业的,分别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和15万元;获得佛山 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万元。对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贯标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顺德企业通过贯 标认证的,给予1万元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四)对获评为省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的,给 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五)对新引入我区符合条件的优质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六)对上年度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考试,取得专利代理 人资格,并在区内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七)每两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全区大中小学生专利 发明大赛活动经费。在校青少年学生有发明创新成果并申请专利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九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的申报方向、专题、要求和所需材料,以当年度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审核及拨付的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的 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相关单位) 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当年度各项扶持申请数量和金额超过财政安排的资金预 算额度时,将实行竞争性分配。评审结果及项目拟扶持金额应 在顺德经济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综合专 家意见,经审核批准后,将审核无误的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送区财政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相应资金(需签订实施合同的项目,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或个人年度资助(补贴)的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监督管理按照《顺德区促进产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只限用于项目经费开支,开支范围包 括: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检测设备费、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与人才培训、专利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检索、知识产权专 家咨询、专利运营及知识产权特派员服务、知识产权教育及宣传培训、专利维权保护等。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对单项获得区财政扶持资金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 各类知识产权奖励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园区租金补助及各类事后补贴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法不予扶持:

(一)项目涉及的专利权有争议的;

(二)已获得本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照相关规定在顺德经济 网上公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 项目公示情况、项目经费下达文件、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项目申报程序及条件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予 以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2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