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扶持文体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活化南海区文化产业资源,加快推动南海区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扶持范围及发展重点

一、扶持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扶持文化产业是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国统字〔2012〕63号)所包含的所有行业。本实施细则所指文化企业,须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前三项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所明确的行业类别(申请文产融合扶持资金不受此限)。

二、发展重点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包括专业化设计服务,动漫游戏、文化软件,建筑设计服务,广告业。

新闻出版和影视艺术服务业。包括新媒体,数字出版,影视业,文化艺术服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

工艺美术品业。工艺美术品,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的制造、销售,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

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高端印刷复制业,玩具、乐器等文化用品的制造业。

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文化旅游街区等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促进文化和产业融合发展

(一)区内企业、行业协会或相关社会组织主办的与文化创意、创意设计、动漫影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等相关的文化与产业融合的活动或项目,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给予每个活动(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区内行业协会组织5家以上会员企业或单个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行业展会,按展位费50%、展位搭建费30%补助,单个企业两项合计年度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行业协会两项合计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行业协会已申报的,该行业单个企业不再接受申报(展会名单在每年“申报指南”发布)。

(三)鼓励旅游文化创意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建立“南海区旅游文化创意企业10强”年度评选制度,发挥领军企业在各领域的示范、表率和带动作用,通过专家评审会方式评选出10强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评选方案另行制定)。

二、鼓励创新创造

(一)鼓励创业发展

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南海区新办或从区外新迁入的文化创意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申报年度销售(营业)额50万元以上,每年按销售(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的1%给予补助,单个文化创意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大型企业将文产融合研究部门剥离,成立独立文化创意企业可视为新办文化创意企业。

(二)创新创业平台和大赛奖励

1.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企业、社会组织设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的孵化器、创业营等创业平台,并提供公共技术、资源信息、投资融资、交易展示、人才培训等各类公共服务的,对平台或项目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给予每个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运营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对入驻上述创业平台的优秀企业(团队)采取竞争性分配形式,给予单个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经费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孵化器或创业营等创业平台提供专家团队指导等创业辅导服务,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在南海区登记注册的文产企业的创业项目,获得国家级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省级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资金6万元;市级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

4.对区内文化企业或个人参加国际性知名创意设计大赛获金、银、铜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知名创意设计大赛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知名创意设计大赛金奖,奖励3万元(大赛名单将在每年“申报指南”发布)。

三、加快动漫影视产业发展

(一)动画制作奖励:区内动画制作企业原创动画二维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播或在全国性院线首映的,每分钟奖励2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1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对动画三维作品给予二维作品两倍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影视制作奖励:区内影视创作企业的原创影视作品(不含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19:30―23:30时段内首播的,一次性给予每集6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一次性给予每集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在全国性院线首映的,按每部50万元给予奖励。

(三)创作奖励:鼓励和支持优秀动画、影视作品的创作,对体现南海地方特色的影视作品,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并取得拍摄(制作)许可证的,在作品开拍后可根据投资计划给予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拍摄奖励:对入驻区内影视产业园区,每部影视作品在南海驻留拍摄时间超过5天,且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在全国性院线首播的,给予影视产业园区奖励。一年拍摄影视作品超过20部,奖励20万元;一年拍摄影视作品超过50部,奖励4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影视相关产业发展奖励:在南海区内设立主营道具仓、摄影棚、摄影设备、服装及演员租赁服务、后期制作等影视产业链相关的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申报年度销售(营业)额不低于50万元,按申报年度销售(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六)影视广告企业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首次授予“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授予“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前100名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第101名至500名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适合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对区内文化企业原创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人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不含个人奖),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奖励原则上只针对获奖项目,获奖项目是独立出品或一人单独创作的,则奖励金归出品企业或创作人;获奖项目是联合出品或联合创作的,则奖励金归全体出品企业或全体创作人且自由分配,总额不超过规定的奖励金额。

四、培育产业载体和园区

(一)改造区内旧厂房、旧街区、旧村居等成为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投资方50元/平方米的改造补贴,单个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每年由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开展南海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入驻园区的文化企业数量必须占园区总企业数的50%以上或文化企业建筑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60%以上,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一次性给予单个园区、基地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

(四)对入驻经认定的区级或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进行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5万元,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构建服务平台

(一)鼓励行业协会发展

对正式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被南海区民政部门认定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区级文化产业相关行业专业协会,并成功承接区文体旅游部门政府职能或提供相关公共服务,该年度一次性给予该协会组织日常运作补贴10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举办创意展会或活动

鼓励区内文化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南海区范围内主办或承办省级以上大型创意展会或活动。对经认定的展会或活动的发票价实行补贴,补贴比例为50%,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只补贴主办方或承办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文化企业或行业协会申请版权(著作权)或专利保护:申请版权(著作权)保护的,按申请实际产生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按申请实际产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调动和壮大基层发展力量

继续实施南海区文化产业“六个一”工程扶持和奖励办法,强化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快建设和完善“区镇联动、政企合作、资源共享”文化产业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附则

南海区文化体育局每年根据区政府划拨资金额、产业发展需要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扶持重点、对象、数量、标准,以及申报年度、申报程序、评审考核流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