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盘活科技创新资源,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区政府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引导区内企业积极创新,而发放的“代金券”,主要用于兑现创新服务。

第三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创新券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单位先申请先获批,当年额度用完即止;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受托单位)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及兑现材料受理等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券类型

第五条 小微企业创新券为5万元,申请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可放宽到5000万元(含)以下;

(三)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六条 良好小微企业创新券为10万元,申请企业须符合第五条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申请发明专利1件或以上(共同申请发明专利的申报单位,排名在前2位即有效);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上年度税前研发投入20万元以上。

第三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七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份发布创新券申报指南。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先由受托单位受理和形式审查,然后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和受托单位公示,再由区政府审批,最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公布和受托单位发放。

第八条 受托单位对创新券拟发放单位的公示时间为7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署名形式向受托单位提出,区科技主管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创新券可兑现以下服务:

(一)研发设计服务,包含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和专利转让等;

(二)科技金融服务,包含科研项目专项审计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利评估和商标评估,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等;

(三)知识产权服务,包含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和专利代理服务等;

(四)检验检测服务,包含产品质量检验、产品安全检测和环境监测等;

(五)科技中介与推广服务,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辅导、工程中心资质认定辅导、科技查新报告,专利法律服务和商标法律服务等;

(六)经区政府同意的其它创新服务。

第十条 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有效期自区政府批复之日起1年内使用有效,不得转让、买卖,逾期不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向区内、外服务机构购买的服务,创新券按不高于服务金额的50%(区内)、40%(区外)进行兑现。

第四章 机构征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服务机构征集指南,明确具体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后报区政府审批,最后公布具体名单。

第十三条 对服务机构的公示时间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署名形式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区科技主管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经公布的服务机构应保证服务质量,不可申领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211”工程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直属科研机构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服务,纳入创新券服务内容。

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 受托单位每年5、11月份集中受理创新券兑现材料,材料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实现拨付。

第十七条 受托单位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合格材料汇总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给企业。

第十八条 已获得上级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兑现区级创新券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对成功申请创新券但恶意占用额度而不使用的企业,取消其申请权利1年。

第二十条 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单位,撤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政府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服务机构进行督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警告或撤销;对虚构服务项目行为,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