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南海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海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区科学技术奖

分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进步类

(二)科技工作先进单位

(三)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区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工程项目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区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八条 科技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在科学技术管理、科技创新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以下组织:

(一)团结本单位科技工作者,积极拓展科技工作,当年取得多种(项)科技奖励的;

(二)发挥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技改技革和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工作中提高产品档次,使产品更新换代,使企业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显著的;

(三)尊重知识,重视人才培养,为科技人员提供良好工作条件,单位内的科技进步的步伐明显加快,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

第九条 优秀科技工作者授予在自然科学研究开发及应用、科技管理或者工业、农业、医疗机构、环境保护、经济建设等各行业的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以下公民:

(一)获得区以上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火炬奖等科技奖项及在科技进步中获优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二)通过科技创新活动在推动产品创名优、企业上等级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主要人员;

(三)在技改技革及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应用国外先进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医疗卫生工作中,临床医护技术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治疗效果好,并得到市以上同行专家承认者;

(五)在各行各业科技工作进步中成绩显著,受到省、市表彰者;

(六)具有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较高的管理水平,锐意改革、大胆创新,重视人员培训和产品更新换代,在任期内技术单位连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成绩者;

(七)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其他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者。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

织,经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人民政府;

(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或者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授权。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评审组负责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颁发南海区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南海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南海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