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海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围绕我区重点扶持的新材料、新光源、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电子商务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政府积极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鼓励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培育,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四条 区财政设立“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孵化器建设、在孵企业租用办公场地、毕业企业科研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区级孵化器)认定及奖励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孵化器,经认定为区级孵化器培育单位或区级孵化器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获区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资格的,按照其已投入金额(从本办法颁布之日前一年起至申请扶持之日止)的 10%给予一次性硬件建设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二)获区级孵化器认定的,按照其已投入金额(从本办法颁布之日前一年起至申请扶持之日止)的 10%给予一次性硬件建设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 300 万元(若已获培育单位补贴,应予以减扣)。已投入金额以孵化器投资方提供的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已获区财政其他资金补贴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 20%的,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鼓励各镇(街道)扶持孵化器建设,区财政按照镇(街道)对孵化器的实际到位扶持资金进行 1∶1 配套补助,最高补贴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孵化器发展专业化、运作市场化,对孵化器运营主体,给予下列扶持:

(一)对已设立规模 300 万元以上的种子基金并有 3 项以上基金使用案例(基金累计使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孵化器,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资金补贴,用于扩大种子基金的规模,扶持在孵企业。

(二)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 200 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 50 万元,同时享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项扶持政策。

(三)对区级孵化器每新增一家在南海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并开展产业化生产的企业,在孵化期间和毕业后两年内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 5 万元奖励。

(四)鼓励孵化器组建专业孵化器运营团队(团队管理人员中 80%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并获得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指定的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 30%以上),对具备专业孵化器运营团队的孵化器前三年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和 10 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对区级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给予下列扶持:

(一)场地租金补贴。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 200 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 50%;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补贴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 3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6 万元,自跟孵化器签订入孵协议之日起连续补贴 36 个月。已获区或镇(街道)其他财政租金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二)优先支持申报各级科技经费的扶持。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毕业企业给予下列扶持:

(一)毕业后的前三年的场地租金补贴。对厂房租用面积在2000 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 50%;对厂房租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补贴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 3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12万元,连续补贴 36 个月。已获区或镇(街道)其他财政租金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二)毕业企业在我区购置土地发展的,在达到用地供地标准的前提下,给予项目优先考虑。

第三章 认定和奖励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区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申请条件:

(一)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自有或租赁场地 3000 平方米以上(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以上),且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 5 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存续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 60%以上。

(三)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 60%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 区级孵化器的认定条件:

(一)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自有或租赁场地 3000 平方米以上(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以上),且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 5 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存续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 60%以上。

(三)在孵企业不少于 15 家;应有 30%以上的在孵企业在孵化期内已申请一件或以上的发明专利、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等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或 A 轮投资的股权投资。

(四)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 60%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并获得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指定的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 10%以上。

(五)应设有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种子基金用于扶持其在孵企业。

(六)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研发平台和支撑体系;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化经理人。

第十三条 在孵企业的奖励申请条件:

(一)新办或成立不到 3 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分支机构)的初创型企业。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或培育单位内。

(二)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我区重点支持的新材料、新光源、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电子商务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

(三)企业的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企业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及经营状况良好,有纳税记录。

第十四条 毕业企业的奖励申请条件:

(一)在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内有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二)有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队伍,企业管理规范。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1000 万元以上,有 3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四)有稳定的科技投入,年科研经费投入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5%以上。

(五)已获授权一件或以上的发明专利、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等知识产权。或者获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 1 项以上。

第四章 认定和奖励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区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孵化器运营主体依照本办法的认定条件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交申请材料;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资格审查。

(二)项目公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通过审议的项目对外公示 5 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三)发文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文认定。

第十六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孵化器运营主体依照本办法的认定条件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交申请材料;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资格审查。

(二)专家评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项目公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对外公示 10 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四)发文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上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复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发文认定。

第十七条 已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国家级或省级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的机构,可豁免专家评审程序,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

认定为区级孵化器,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核定孵化面积和孵化企业等信息后,报请区政府发文认定。

第十八条 奖励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依照本办法的奖励申请条件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交申请材料;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审查。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通过审查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复同意后,按《佛山市南海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府〔2014〕66 号)划拨补贴资金。

(三)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认定由孵化器运营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自行认定,并与企业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核后可申请奖励。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区级孵化器每年 12 月提交《区级孵化器自评考核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联合区财政局进行现场考察。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发放相关扶持资金,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再补发扶持资金。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及称号,自整改期间起停止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条款。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发生的违反操作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及称号,追缴已拨付的扶持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粤港合作“创享蓝海”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南府〔2012〕193 号)、《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修订)》(南府〔2013〕30号)、《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南府〔2012〕96 号)和《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南府〔2012〕85 号)等文件中与孵化器相关扶持条款自本办法实施日起失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第七条涉及区财政扶持资金由区全额负担,其它补贴、奖励及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各负担50%。

第二十四条 每年 6 月和 12 月集中受理奖励和补贴申请。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5 年,原《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南府〔2014〕68 号)同时停止执行,但已按照原办法享受补贴且尚未补贴完毕的,继续执行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