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中小微企业“保险贷” 工作实施意见

佛山市三水区中小微企业“保险贷”

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6〕58 号文印发)、《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促进创业创新若干措施》(佛府〔2015〕91 号文印发)和《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三府〔2017〕1 号文印发)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继续推广实施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险贷”)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严守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进一步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充分运用政策性金融工具和市场化手段,着力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发展,设法缓解我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二条  基本原则。一是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地安排政府、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建立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保险贷”合作贷款体系;二是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推动市场化运作,最终实现“保险贷”项目的商业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保险贷”项目是由财政专项资金作引导,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为保障,向本区中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资金支持的合作贷款项目。 

第四条  贷款利率。具体利率由合作银行与借款企业商定,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 30%。 

第五条  保证保险费率。合作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贷”保证保 险,保费按贷款金额的 2%收取,由区“保险贷”专项资金支付,每月由合作保险机构核定结算数额后向“保险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拨付,有关情况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报备一次。合作保险机构申请保费拨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银行放款凭证; 

(二)保证保险单抄件; 

(三)保单发票。 

第六条  贷款使用方向。须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偿还旧债、资金拆借、资本市场投资等活动。 

第七条  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分担。当贷款本金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逾期,贷款本金损失额的 20%由合作银行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额剩余部分,在合作保险机构年度累计赔付最高限额内(年度“保险贷”业务实收保费总额的 150%)的,由合作保险机构承担;超过合作保险机构的年度累计赔付最高限额时,超出部分由区财政资金承担。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八条  成立区“保险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经科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人行三水支行、佛山银监分局三水办事处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区经科局:负责“保险贷”业务全面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实施意见的解释、修改、完善;协助选择“保险贷”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负责“保险贷”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受领导小组委托,执行专项资金划拨、规模变更等;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拟订偿付和核销坏账方案;定期检查合作金融机构所发生的贷款、保险业务;联同合作金融机构宣传和推广“保险贷”业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贷”专项资金的筹集,确保每年年初“保险贷”专项资金总额为 2,000 万元;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划拨“保险贷”资金;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审计局:负责“保险贷”专项资金运作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金融办: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开展“保险贷”有关工作;协调解决“保险贷”业务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协助提供我区中小微企业“保险贷”业务企业纳税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行三水支行:协助联系“保险贷”合作银行,督促合作银行加大“保险贷”业务推广力度;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佛山银监分局三水办事处: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保险贷”合作银行的监管工作,确保合作银行遵守有关规定;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险贷”项目初审及企业贷后跟踪;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科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经科局分管领导兼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承担“保险贷”贷款业务的相关审批。 

(二)定期通报全区“保险贷”工作开展情况。 

(三)根据“保险贷”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以及每年组织召开“保险贷”工作总结会议。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在我区注册登记,并设点经营的银行、保险机构作为“保险贷”的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银行负责贷款发放业务,合作保险机构负责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实施意见,与“保险贷”合作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履行协议责任;对未能履行协议责任的合作机构,经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其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负责对“保险贷”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环节,严格控制“保险贷”贷款风险,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合作银行要积极开展“保险贷”业务,确保实现三方协议规定的放贷目标,力争每年“保险贷”业务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第十二条  合作保险机构负责开展“保险贷”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协助控制“保险贷”贷款风险。发生借款企业无法按约定还款情况,须根据三方合作协议对合作银行进行赔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由区财政安排 2,000 万元设立“保险贷”专项资金 (含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000 万元),对“保险贷”贷 款提供损失代偿和支付保证保险费。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接受区审计局监督。 

第十四条  区财政在每年年初根据专项资金结余情况进行注资,保持专项资金总额为 2,000 万元。在政策有效期结束后,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000 万元,由区经科局提交资料,区财政局按有关程序缴回省财政厅。区级结余资金按原渠道缴回区财政。 

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每年计提不高于 50%,用于“保险贷”工作开展,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宣讲、宣传资料印制、工作会议等方面,剩余部分滚存结转。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每家合作银行存放 100 万元作为风险准备金,剩余资金按合作银行占全区“保险贷”贷款总额比例进行动态调配;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核定调配金额,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备区政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保险贷”业务开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核查情况,并按要求向省、市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进行汇报。 

第五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七条  对象范围。“保险贷”主要支持我区中小微制造企业及研究开发、工业设计、仓储运输、通信、广告、软件开发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我区工商部门注册,经营地址在三水区范围内,且注册登记时间 1 年以上。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三)企业及主要股东无不良信贷纪录,在税务、人社、工商等部门纪录良好。 

第十八条  企业类别。支持对象分为三个类别,享受不同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均不超过 2 年,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三方同意的可续贷 1 年。 

(一)A 类企业。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的贷款额度: 

1.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已变更相关工商营业执照,纳入我区上市梯队名单; 

2.当年有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已在区经科局进行备案管理,且项目投资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当年有增资扩产项目,项目已与镇(街道)签订投资协议,且项目投资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二)B 类企业。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 30 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最高可获得 500 万元的贷款额度: 

1.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以下称号之一的企业:区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

3.企业有 1 件以上(含 1 件)有效发明专利; 

4.通过“软件产品认证”和“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 

(三)C 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最高可获得 300 万元的贷款额度: 

1.符合我区产业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的企业; 

2.企业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 20 万元。 

第六章  合作机构的选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选定标准及方法。 

(一)选定标准: 

1.在我区成立支行,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的商业银行可列入“保险贷”合作名单,有与保险机构开展信

用贷款合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金融经营活动; 

3.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操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科学评估贷款风险; 

4.有合作保险机构愿意与其共同开展“保险贷”业务。 

(二)选定方法: 

有承办“保险贷”业务意向的商业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备案申请,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区政府备案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合作保险机构选定标准及方法。 

(一)选定标准: 

1.开展保险业务 1 年以上,信誉良好、保险规模领先、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的专业保险机构可列入“保险贷”合作名单,有与银行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4.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操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科学评估保险保证风险; 

5.有合作银行愿意与其共同开展“保险贷”业务。 

(二)选定方法: 

有承办“保险贷”业务意向的保险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备案申请,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备区政府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章  贷款申请流程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保险贷”贷款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有关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审计报告或财会报表、年度纳税证明等),合作银行在收齐申报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资料分别报合作保险机构、企业所属镇(街道)经促部门,共同启动贷款初审。 

(二)合作银行、保险机构会同镇(街道)经促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尽职调查,分别出具贷款和承保初审意见,连同企业资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分别送交合作银行、保险机构;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企业名称、理由等书面回复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备案。 

(四)合作金融机构在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后,合作保险机构出具贷款承保保单,合作银行在收到承保保单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企业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五)合作银行每月将发放贷款企业名单、贷款余额和相关审核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代偿机制 

第二十二条  当企业出现贷款欠息或贷款本金到期未能偿还的情况,合作银行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合作保险机构通报并开展追偿。2 个月后,追偿未果的根据本意见第七条向合作保险机构提出理赔,合作保险机构在收到银行理赔要求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合作保险机构年度累计赔付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银行申请10 个工作日内,召开区“保险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代偿金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待区政府批复后 10个工作日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财政局备案后向银行进行代偿。

第二十三条  完成贷款风险代偿后,未超出合作保险机构年度理赔上限时,由保险机构负责按有关协议追偿欠款;超出合作保险机构年度理赔上限时,由贷款损失银行按有关协议追偿欠款。具体操作按三方合作协议执行,追索所得按各方承担风险比例返还。

第九章  “保险贷”监管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保险贷”专项资金年度代偿金额超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时,暂停当年度全区“保险贷”业务办理,完成贷款追索,上述指标下降后当年度可重启该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风险监控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获得贷款的企业名单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作金融机构召开工作会议,汇报企业运营情况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强化贷后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银监部门要及时对合作银行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合作银行由于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按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合作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保险贷”业务开展受阻及合作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将向保监部门及时反映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偿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申请“保险贷”的企业,合作银行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优先给予办理续贷相关手续;对于暂时难以足额偿还贷款的企业,在合作银行同意续贷的前提下,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将优先进行扶持。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贷款时限监管机制。合作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保险贷”审批业务超时限办理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警告,达到一定次数的,对于合作银行将调低存放的风险准备金,对于合作保险机构将要求降低下一年度收取的保费费率。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对拖欠贷款的企业,取消我区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15 日。 

第三十一条  有效期结束后,对于在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贷”业务,仍按本实施意见相关条款及协议继续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发生的“保险贷”业务按本意见执行,之前签订的“保险贷”业务按原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