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培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育科技型企业,促进我区创新创业载体

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 号文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粤科函高字〔2012〕345 号文印发)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和管理的对象包含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第二章  众创空间 

第三条  区级众创空间须符合以下认定条件: 

(一)在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发展方向明确,符合三水区产业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在三水区内具有可供创业团队(创客)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 

(三)入驻的创业团队不少于 5 个,创业团队须在三水区内进行机构登记注册。 

(四)具有孵化服务团队和相应的孵化服务能力,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含项目路演、培训等)5 次以上,提供创业培训等服务。

第四条  获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给予每年 5 万元的运作经费扶持,扶持年限不超过 3 年。 

第五条  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扶持 30 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扶持 50 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扶持 80 万元。 

第三章  区级孵化器 

 第六条  区级孵化器须符合以下认定条件: 

(一)在佛山市三水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符合三水区产业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常运营 1 年以上。营运主体为生产性企业的,除需满足上述条件以外,还必须为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在三水区内具有可供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 3000平方米。 

(三)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能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及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含项目路演、培训等)。孵化器6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专业结构合理。 

(四)有不少于 10 家的在孵企业。由生产性企业运营的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6 家。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五)30%以上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第七条  区级孵化器的扶持措施: 

(一)运营主体为生产性企业的孵化器,一次性扶持150 万元;

(二)运营主体为非生产性企业的孵化器: 

1.一次性软环境建设资金扶持 50 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按孵化器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从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扶持之日止)的 20%给予一次性硬件建设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 3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已获区财政其他建设资金补贴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 20%的,不重复享受一次性硬件建设资金补贴。不足 20%的差额部分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市级孵化器 

第九条  被认定为佛山市孵化器或纳入市级孵化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80 万元。 

第五章  省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 

第十条  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150 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为省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一条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孵化器按规定程序提高容积率以及增加员工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给予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助。按照当年每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100 平方米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 5,000 元。新增孵化面积以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1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孵化器建设图纸为准。补贴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孵化器总面积。单个孵化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三条  给予孵化器大学生创业辅导补助。支持符合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对象在孵化器内创业,孵化器接纳 5 个

以上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按照每家创业企业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创业指导资金补贴,专门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单个孵化器补贴总额不超过 60 万元。

第十四条  扶持孵化器自行设立和引入创业种子基金。对已设立规模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的种子基金并有 3 项以上基金使用案例(基金使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孵化器,按照已投入的种子基金额的 20%给予孵化器一次性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扩大种子基金的规模或进行风险补偿,扶持在孵企业。单个孵化器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大力引进在孵企业。同一年度引进在孵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孵化器运行经费补助:达到 15 家以上的,补助 10 万元;达到 20 家以上的,补助 20 万元;达到 30 家以上的,补助 30 万元,达到 40 家以上的,补助 40 万元。单个孵化器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六条  对孵化器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含检测中心、研发外包服务中心、资产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等),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 30%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平台建设投资包含装修和设备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服务平台在同一孵化器只能享受 1 次补贴,同一孵化器最多支持不超过 2家服务平台。 

第六章  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50 万元。 

第十八条  对通过科技部年度考核,评价为优秀(A 类)的国家级孵化器,每次给予运营经费扶持 20 万元。单个孵化器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国家级孵化器引导其毕业企业落户到三水,鼓励国家级孵化器运营机构积极申报三水区各类招商引资奖励。除招商引资奖励外,额外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的孵化效益扶持,标准为该落户的毕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 

第二十条 国家级孵化器可继续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扶持。

第七章  在孵企业及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扶持。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我区的已获认定的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年。 

(二)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三)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四)企业研发人员数占总人数的 10%以上。 

(五)企业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及经营状况良好,有纳税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在孵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扶持。场地租金是指在孵企业在孵化器内租赁场地的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第 1 年租金全额补贴;第 2 年按年度租金总额的 60%进行补贴;第 3 年起至补贴期结束,按照发生年度租金总额的 30%进行补贴。租金总额根据在孵企业提供的年度场租发票面额进行计算。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

每家在孵企业获得场租补贴一般不超过 36 个月(纳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或从事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60 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科研院校在孵化器内设立办事处、研究院以及入驻区级孵化器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已为企业提供科学研究、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科技鉴定和科技金融等服务的,参照在孵企业的补助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 36 个月。  

第八章  评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本办法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必须在三水区内具有可供创客、创业团队、入孵企业使用的自有或租赁场地,且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的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 5 年。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存续期间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能够提供基本办公设施和公共服务场地。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场租补贴的在孵企业,年均应完成不少于 1 件发明专利申请或完成 3 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且需向区经科局报送获扶持的年度工作总结、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指标情况不达标的在孵企业,停止发放场租补贴。 

第二十六条  区经科局常年受理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的认定申请,集中受理有关扶持、补贴的申请(申报时间、申报流程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七条  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集中评审评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及认定程序。 

(一)初审。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依照项目申报条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

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有关申请单位和项目进行考察和论证,并形成专家组意见。  

(三)公示。已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经区经科局研究讨论审定后,对外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书面实名异议的,由区经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四)确定。公示后无异议,由区经科局发文认定或确定扶持,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区经科局加强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动态管理。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区经科局报送上年度相关情况报告,并根据科技统计要求,在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www.ctpio.org)、广东孵化在(www.gdfhq.org)等相关孵化器管理系统注册并按要求录入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十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扶持资金补贴可用于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通讯建设、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等硬件建设,场租优惠,创业种子基金本金补充,创业融资服务,创业导师人员经费或以及组织开展或参加交流活动费用补贴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孵企业扶持资助主要用于扶持对象在研发、生产或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研发人员经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管理费等。 

第三十一条  区经科局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划拨。对项目组织和管理中违反操作规定、徇私舞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此前颁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