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 技改〔2015〕439号)和《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 政局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经信〔2016〕291号)的精神,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顺德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 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省、市、区通过预算安排,由 我区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事后奖补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企业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相关规定, 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镇(街)两级经科、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经科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事后奖补申请受理;会同区财税、国税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制定并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资金核算和安排情况上报省、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对事后奖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同级财税部门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镇(街)经科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并填报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现场核查情况表。

第七条 区财税部门会同区经科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会同区经科、国税、统计部门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核算和安排;根据省、市、区三级事后奖补计划将事后奖补资金的核定和拨付情况上报至省、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各镇(街)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配合同级经科部门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并填报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现场核查情况表。

第八条 区国税、财税部门根据区经科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

第九条 区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区经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公开遴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六)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 于10项; 

(七)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八)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受区经科、财税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核定、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核算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

(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提交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等;

(四)区经科、区财税部门委托的审核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技改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报告等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现场核查情况等。

(二)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包括: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增量的核实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额度建议等。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承接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作为事后奖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第十四条 区经科部门遴选三家第三方机构,遴选的第三方机构负责为辖区内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评价报告、技术改造投资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报告等服务。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五条 奖补对象:在顺德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 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和佛府办〔2015〕29号要求开 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六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修 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 》(以下统称《目录》 ),实施地在顺德区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 (下称“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 第三方机构的完工评价。

(三)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一)从 2015 年起,省、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 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 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区级分成 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四)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 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 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区级分成部分 ×40%。 

(五)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八条 奖励年限:从2015年至 2017年,项目完工的 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包括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完工的项目) 。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请,区经科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证。

(二)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完工评价、事后奖补等工作转由属地经科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完工评价:

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则区经科部门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区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区经科、财税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第二十二条 奖补申请:

(一)根据省、市通知,区经科会同区财税部门下发年度区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相关通知。

(二)企业按时登录监测系统向区经科部门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向区经科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 ; 

2. 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 盖章) ; 

3.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 

4.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和事后 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原件,盖章) ; 

5. 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 章) ; 

6.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

7.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 

8. 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 盖章) ; 

9. 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

(一)各镇(街)经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现场核实企业技术改造情况;区经科会同区财税、国税和统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核算事后奖补金额;区统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区财税、国税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

(二)区经科会同区财税部门共同编制省、市、区三级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并将省、市两级事后奖补扶持计划上报省、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财政部门,并按要求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

根据区经科部门拨付申请,区财税部门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经科会同区财税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二)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三)事后奖补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事后奖补资金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 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区镇两级经科、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做好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并定期抽查。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经科、财政部门定期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区经科、财税部门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抽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十条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经科、财税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