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加强企业和金融机构协作和互信,帮助企业获得融资支持,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专项资金是政府出资设立,主要为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及使用原则

第三条  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资金共同出资设立,区级财政资金不少于市级财政资金的4倍。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稳步做大融资专项资金总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

(一)融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天,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回拨,保证资金的及时回笼,做到循环使用。

(三)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确保我区产业成功升级转型。

(四)若融资专项资金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未申请的优先于申请过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区府办、区金融办、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财政局、公资办、中国人民银行南海支行作为成员单位的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资金、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统筹指导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管委会日常管理事务,对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运营经费进行审批,并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监管职责,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督导。管委办设在区金融办,并由区金融办代章。

第七条  区公资办下属的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为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平台,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运营,接受管委会、管委办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对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及资金划拨和回收,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执行资金跟踪和定期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合作银行和产业投资公司就融资专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专项资金。合作银行和产业投资公司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章  合作银行及义务

第九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管委办与银行沟通对接,报管委会同意后确定合作银行,并报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授信审批权限;

(二)分别与管委会、产业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愿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定期向产业投资公司报送资金运行情况报告;

(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

(六)不得就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外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五章  扶持对象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融资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佛山市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并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南海区外企业同时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占款额不应超过市级配套财政资金数额。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合作银行愿意为企业出具同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承诺发放企业续贷资金和承诺无条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的业务范围为:

(一)即将到期而足额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贷款;

(二)已逾期而足额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贷款,该企业须经南海区防范处置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该企业主持召开银企协调会且出具相关会议纪要。 

第六章  资金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收取资金使用费。使用融资专项资金,前2天的日综合费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日均利率,超过2天的,超过部分的日综合费率为0.4‰。

第十六条  产业投资公司每年的运营费用按当年度实际收到资金使用费用总额的100%收取,按季度向管委办申请。资金使用费用及融资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在扣除开具发票缴纳税费、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及产业投资公司收取的运营费用后,结余部分转作为风险准备金;其使用范围在融资专项资金运营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管委会审议确定。

第七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一般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第十八条  审核。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予以转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银行出具承诺书,及在《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签字盖章。通过审核后,银行将相关材料递交产业投资公司审批。

第十九条  审批。产业投资公司在收到银行递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予以审批。

第二十条  划拨。产业投资公司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企业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预缴7天的资金使用费,然后将申请资金划入相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收到还贷资金后,产业投资公司根据资金使用实际时间,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实际应收的资金使用费,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归档。完成收费工作后,产业投资公司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报管委办备案。   

第八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产业投资公司每月、每季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向管委办汇报;管委办原则上每季度向各管委会成员单位通报专项资金运营情况。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管委办通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产业投资公司应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专项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不得从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每年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

(一)当合作银行收到用于还贷的融资专项资金6天内未退回续贷资金的,产业投资公司原则上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预警。

(二)当合作银行因特殊情况有可能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期限超过7天的,合作银行须在收到融资专项资金7天(含7天)内向产业投资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具体说明超期原因及计划归还时间,并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归还融资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公司在收到书面说明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管委办,并根据管委办反馈意见进行后续跟踪处理。

(三)当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时启动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经管委会同意后再恢复业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将纳入区融资专项资金企业黑名单,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3.挪用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4.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三)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企业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四)对管委办及产业投资公司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征得区政府同意后,可申请增加融资专项资金的用途、调整融资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停止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和设备抵押事项时,国土、房管、公安和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三十条  鼓励各镇(街道)参考区融资专项资金的运作模式,支持各商会成立互助转贷资金,扩大财政资金支持企业融资的力度,惠及更多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