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

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方案》(粤府函〔2016〕363 号)和《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三府办〔2017〕1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公共科技创新平台、院士工作站(室)、企业研发机构、产业创新联盟等。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措施 

第三条  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在我区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科技研发及相关活动,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科技创新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 

(一)符合条件的研究院(所)落户我区,给予 50 万元启动资金扶持,从下一年度起,完成上年度考核指标任务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年度运行经费扶持,连续扶持不超过 3 年。 

(二)大型综合性研究院(所)落户我区,给予最高 1 亿元的资金扶持。 

(三)被认定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 100万元。 

(四)被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1,000 万元、300 万元。被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500 万元、100 万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我区建设的分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300 万元、200 万元。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室)。是指依托于我区企事业单位,由“两院”院士牵头建立的产学研合作机构。 

符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室)落户我区,给予最高 100 万元启动资金扶持,从下一年度起,完成上年度考核指标任务的,给予最高 300 万元年度运行经费扶持,连续扶持不超过 3 年。 

第五条  企业研发机构。是指区内企业设立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平台。 

(一)被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1,000 万元、300 万元。 

(二)被科技、工信(经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3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 

第六条  产业创新联盟。在我区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省、市产业创新联盟,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金扶持。 

第七条  其它。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省级专业镇等其它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建设内容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最高 300 万元。我区企业与科研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在行业、产业领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转化后形成新技术(产品、项目),有效促进行业、产业发展的,视实际效果按合同交易额给予企业最高 4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200 万元。 

第三章  评审和管理 

第八条  区经科局集中受理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和扶持申报,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已取得各级认定资质的科技创新平台,以认定文件为准。 

第九条  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并按相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条  项目组织和管理须按相关规定操作,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须全额退还资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后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此前颁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并由区经科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