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 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营造良好的科 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参照国家科技部《科 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 〔2015〕1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培养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我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政府积极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

第四条 区财政从每年预算安排的“区经济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顺德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孵化器建设、上级认定、绩效资助、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等方面给予扶持。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资金和资助类资金。

第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孵化器认定及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管理、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区财税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使用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及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六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新型孵化器属于专业孵化器,是指实现创新与创业、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第七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一)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落实人才强区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投身于创新型顺德建设。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鼓励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鼓励大学生创业,设立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器。

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顺德设立的、符合顺德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兴产业布局,突出某一产业特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 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正常运营一年以 上。

(二)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6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根据孵化器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专业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四)孵化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从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报 之日止)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属综合孵化器的,自有或租赁 场地面积在 10000平方米以上;属专业孵化器的,自有或租赁场 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赁场地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 限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属于综合孵化器的,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具体认定 办法见本办法第十一条)应达30家以上;属于专业孵化器的, 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60%以上。 (六)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其主营项目(产品)原则上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相一致。

(七)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八)专业型孵化器应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九)应有30%以上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一项或以上专利。

(十)优先支持配建风险投资基金、且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其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孵化器。新型孵化器的认定可不受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及专利数量的限定。

第十条 对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带动作用的孵化器建设项目,经批准可直接认定为顺德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本办法的扶持。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办或成立不到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分支机构)、且符合顺德产业发展方向的初创型企业。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内。

(二)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 围; 

2.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08〕172号)所列《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3.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 

(三)企业员工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 以上。

(四)企业的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五)企业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及经营状况良好,有纳税记录。

(六)企业不是单纯从事中介、贸易、一般制造加工等。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孵化器,给予以下补贴类资金扶持:

(一)孵化器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区财政一次性按孵化器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请资助之日止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扣除财政资 金支持部分)的20%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固 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已获 区财政其他建设资金补贴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不重复享受。

(二)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 面积)以每100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面积取整百下限)给予孵 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半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孵化器建设图纸为准。新增孵化面积指认定为区级及区级以上孵化器后的新增面积,补贴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孵化器总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建设补贴:对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投资总 额(扣除财政资金支持部分)达200万元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建设补贴20万元;鼓励孵化器完善软环 境建设,孵化器通过引进运营团队或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咨询、培训、法律、创业导师、种子基金、商业投资、国际合作等服务的,实际支付服务费用(扣除财政资金支持部分)达200万元的, 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支撑体系建设补贴20万元。 

(四)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区财政对单个项 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新型孵化器软环境建设补贴:新型孵化器场地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入孵项目达10个以上的,对其用于创业服务 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软环境建设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软环 境建设补贴10万元。 每个孵化器年度获得的补贴类资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孵化器,资助类资金给予以下扶持:

(一)孵化器认定资助:被评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前孵 化器)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被评为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大 学科技园的,除享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大学科技园的 各项扶持政策外,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0 万元资助。 

(二)孵化器孵化绩效资助: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 当年运营评价为 A 等级的孵化器,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对区级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给予场地 租金补贴。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租金 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50%;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200平 方米以上的,补贴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30%;单个企 业每年最高补贴6万元,连续补贴24个月。已获区或镇街其他财 政场地租金补贴累计N个月(N 小于 24)的,可选择按本办法标 准享受(24-N)个月的租金补贴;已获区或镇街其他财政场地租 金补贴累计24个月或以上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毕业企业在我区购置土地发展的,按照《顺德工业投资项目评估预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达到用地供地标 准的前提下,给予项目评估加2分的优惠。

第五章 申报、评审及认定

第十六条 区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资格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发文认定等。具体申报及评审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每年3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集中受理已认定的 孵化器建设(含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孵化面积、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软环境建设)以及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扶持经费申请。申请单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申请资料,区经济和科 技促进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 满后无异议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确定企业扶持名单及金额后,将审核无误的资料送区财税局申请资金拨付;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及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规定申请调剂安排,孵化器资助类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国家、省评定年度的下一年度年初预算另行申报安排。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孵化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及网络通讯建设、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孵化器组织企业开展或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交通费用补贴等。

第十九条 孵化器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扶持经费按照我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中,获得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的使用单位要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签订《顺德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进度计划进行验收;对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定期组织进行集中评定。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的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 区级孵化器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报送 《顺德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及称号,自取消认定次月起停止发放孵化器内符合条件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发生的违反操作规定、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财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