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办法

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

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立品牌,做优做强,加快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区经济提速提质,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质量强区扶持内容 

第二条  扶持项目和标准 

第一类:质量创新的扶持奖励。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提出的“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关于三水区政府质量奖的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1) 

(一)对新获得中国(含获得提名奖)、广东省、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2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 

(二)对新获得三水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0 万元。 

(三)对新获得三水区政府质量奖培育企业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 

第二类: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奖励。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提出的“创建品牌培育激励机制。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制定并实施培育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关于三水区全国(广东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的具体管理细则详见附件 2)

(一)对企业产品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对新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首次获批筹建时,给予该产业的区级行业协会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 

(三)对新获得广东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8 万元;首次获批筹建时,给予该产业的区级行业协会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8万元。 

(四)对企业产品被评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类:制定技术标准的扶持奖励。贯彻落实省政府《批准省质监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1 号)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的研制,促进自主创新与技术标准的融合,积极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抢占产业制高点,提升经济核心竞争力。 

(一)对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50 万元;每协助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20 万元。 

(二)对主导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每主要参与制定(修订)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协助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每协助制定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 

(三)对承担全国(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8 万元、5 万元。 

(四)对建立团体标准(包括协会标准、联盟标准)的联盟组织,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5万元。 

(五)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单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六)对获得 A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获得 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第四类: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扶持奖励。根据《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做好 2016 年企业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推行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量函〔2016〕222 号)要进一步宣传企业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在经济转型升级、质量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求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政策上提供便利,在财政上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补助;推动地方政府将企业测量管理体系建设写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在质量强市的有关工作措施和考核目标中设置企业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建设的相关内容。

(一)对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二)企业获计量“C”标志评价的,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3 万元。 

(三)对获得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四)对获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 万元。 

(五)对通过能源计量考核,并达到“优秀”等级以上的企业,奖励 1 万元。 

第三条  扶持对象 

(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符合本办法所列扶持奖励项目的,均可获得奖励。 

(二)本办法所扶持项目均为首次获得项目,对复评后重新获得同级别奖项的,不再奖励。 

(三)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五)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二、第三的起草单位为主要参与单位;其余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单位。其中排序在第四至第八位的单位列为符合扶持条件的协助制定单位,排序在第九及之后的起草单位,本办法不予以扶持奖励。 

第四条  申报 

每年初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的扶持奖励。 每年 3 月份前,申请单位填写《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 3),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材料。 

第五条  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扶持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以便复核。 

第六条  评审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奖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审,评出拟奖励企业。 

(二)公示。评出的拟奖企业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15 日。公示期内,公众可提出书面异议,被异议企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复议裁决。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初步确定为当年度拟奖励的企业。 

(三)确定获奖企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示结果,将拟扶持奖励企业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对获奖企业进行

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提供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虚假证明材料来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及个人,依法取消相关认定的资格和称号,追缴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推进商标战略扶持内容 

第八条  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三)对成功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每延续一次给予补助 3 万元。 

(四)对成功注册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 

(五)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商品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 

(六)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七)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积极注册商标,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区域商标注册率。对成功注册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首个国内商标的,给予商标注册人一次性补助 1000 元,申请有效期限为自成功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成功注册日期以商标注册证书为准。 

(八)鼓励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对成功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 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 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 2000 元。 

4.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 1000 元。

每个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只可以享受一次集体商标的补助。 

第九条  扶持对象 

适用于住所(住址)位于本区的商标注册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需同时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 

范围:当年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或延续;成功进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首个国内商标、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下位法认定。 

正在申请、审查或不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十条  申报 

补助申请应坚持自愿原则。申请人填写《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 3),附申请材料一并交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镇(街道)分局,并由申请人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后的相关材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镇(街道)分局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区政府。每年申请材料提交时间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申请人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申请人为其他组织,提供本组织主体资格证明证件。 

(三)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或延续的,提供认定或延续证明文件;成功进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首个国内商标注册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成功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提供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其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须提交在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证明文件)、中文译件、商标国际注册付款凭证(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五)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以便复核。 

第十二条  评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对申请的复核后,将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同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区财政局要求,编制好每年的扶持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者,一经发现,将追回补助款,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 2020 年 12月 31 日止。原《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4〕3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