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区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根据《佛山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佛府办〔2012〕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我区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区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交易市场。 

第三条 区政府在“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扶持奖励企业上市项目的专款,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拟改制上市企业进行扶持奖励。 

第四条 对已提前兑现或享受了《佛山市高明区企业上市“463计划”行动方案》中的扶持奖励或与本办法同类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条 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坚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加强对企业上市的培育和服务。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拟改制上市企业。基本条件为: 

(一)企业为了上市,拟设立或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能力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增长能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经营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依赖,没有重大偿债风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企业内部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制定了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和时间表,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第七条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的工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视为改制上市。 

第八条 对已挂牌“新三板”或股权交易的企业成功再转板,且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按本办法所对应的扶持类别和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已列入重点培育的拟改制上市企业和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实行区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属地镇(街道)主要领导负责重点跟进,并指派专门部门、人员负责对接拟上市企业,为企业上市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条 对申请获得“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的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辅导、申报、审核等工作中享受优先、快捷的政务服务;对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一企一议”原则,全力配合,协助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优先考虑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对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专利或国家、省、市重大科技等项目的拟上市企业,区有关部门重点跟进并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对改制企业或拟上市企业引进的人才,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入学、申请住房等方面参照市、区相关人才引进政策优先照顾。 

第十四条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通过券商内核后,上报有关部门备案时,按有关规定优先为其办理推荐意见函。

第四章 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十五条 完成改制奖励。企业为了上市,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 “新三板”挂牌奖励。在“新三板”或区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境内上市奖励。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按以下三个阶段分别予以奖励: 

(一)辅导验收奖励。拟上市企业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通过广东证监局验收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受理申报奖励。拟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首发融资奖励。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根据该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数额按以下五个档次进行一次性奖励: 

1.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2.首发募集金额3—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3.首发募集金额5—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4.首发募集金额10—2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

5.首发募集金额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第十八条 境外上市奖励。拟在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经区有关部门核实,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奖励企业200万元;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首发融资的,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数额(以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分五个档次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参照境内上市首发融资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再融资奖励。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的区内注册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60%以上投入高明区的,按融资金额分四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融资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境外再融资以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的,奖励50万元; 

(二)融资额5-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三)融资额10-2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 

(四)融资额2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条 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且将上市公司的工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增加一次性奖励资金,对首家成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奖励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奖励程序。

(一)拟上市企业在各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计算可申领的奖励数额,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金融办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后出具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支付规定,将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拟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扶持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高明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三)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 

(四)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股份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发票复印件; 

(七)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受理回执复印件; 

(八)有关上市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的,撤销对其财政支持,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区政府已颁布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