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股改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57号)、《佛山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6〕22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按照《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7〕2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贷款对象为在顺德区内注册的、拟实施和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不含证券、基金等金融类公司),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股份制企业;

(二)与上市中介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审计验资服务合同的拟实施股份制改造企业;

(三)进入股份制改造后备企业培育库的拟实施股份制改造企业;

(四)已经引入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战略投资并进行了股权工商变更的企业。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优先扶持对象:

(一)顺德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资产质量较高、盈利水平较好、竞争能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较好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较为规范的成长型优质股份制企业;

(二)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隐形冠军等较具经营规模和竞争力较强的企业。

第四条单个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笔贷款 期限不超过两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补偿金存续期。

第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市场因素给予扶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1.5倍;担保机构年化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3%,银行承兑保证金不超过票面金额40%;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收取企业其他保证金或费用。

第六条 当企业出现逾期还款,以借款企业逾期还款次日起第60个自然日启动风险补偿。出现风险的单个项目补偿金承担贷款本金的50%,并以该笔贷款逾期之日在该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该类纳入风险补偿金贷款余额不高于10%比例金额为限启动临时性补偿(具体比例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七条 单个合作金融机构该类补偿金累计贷款逾期率达到5%(含)时,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该类信贷补偿,当该类补偿金累计贷款逾期率再次下降到5%(不含)后,恢复该合作金融机构该类信贷风险补偿。

第八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及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