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佛山市高明区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函〔2017〕144 号)精神,决定在落实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按照上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降低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相关工作。自 2017 1 1 日至 2019 12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7 1 1 日至 2019 12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区地税局、区国税局)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 号)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对于采取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责任单位: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

三、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贯彻落实《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2017 年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佛经信函〔2017〕2059 号)精神,对符合我区清洁能源改造资金奖励条件的企业,以企业开展煤气站淘汰或炉窑等生产设备采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总造价为基准,奖金为总工程造价的 10%,最高奖励 10 万元/家。从 2017 年 8 月 1 日起,工商业用气最高限价下降至 4.05 元/立方米;针对锅炉煤改气企业,高明燃气公司负责投资 50%户内管工程建设费。[责任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区环保局、高明燃气有限公司]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为有效缓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资金问题,减轻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帮助企业解决银行续贷难题,提高企业产业扶持政策惠及度,设立高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为区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资金规模为 9000 万元。其中,区级资金 7200 万元,市级配套资金 1800 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五、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一)境内上市扶持。 

1.完成改制扶持。企业完成股改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资金扶持。

2.辅导验收扶持。企业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资金扶持。

3.受理申报扶持。中国证监会受理企业上市申报并取得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200 万元资金扶持。 

4.成功上市扶持。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100 万元资金扶持。

5.首发募集奖励。根据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数额给予企业100-5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注册地迁移扶持。区外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后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资金扶持。

 (三)间接上市扶持。区内企业通过买壳(或借壳)方式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资金扶持。

 (四)境外上市扶持。企业在境外市场首次成功 IPO 的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资金扶持。

 (五)首批上市企业奖励。对我区前 5 家成功上市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资金扶持。

 (六)“新三板”挂牌扶持。

 1.完成改制扶持。企业完成股改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资金扶持。

 2.成功挂牌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金扶持。

 3.挂牌融资扶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按首发募集资金规模给予 50-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4.“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及间接挂牌扶持。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迁至我区,或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借壳方式实现“新三板”挂牌并迁至我区的,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资金扶持。

 (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扶持。对我区前 50 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申请当年度纳税额须在 100 万元以上)分别给予 8 万元奖励。

 (八)发行债券扶持。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按已发行总额给予 5‰的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六、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并被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区级财政补助 3 万元;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区级财政补助 20 万元;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区级财政补助 10 万元。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补助,对当年成功进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区级财政补助 5 万元。

 (二)工程技术中心资助。对经认定的区、市、省、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 10 万元到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对被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 50 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 100 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 300 万元。对区级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除优先支持申报各级科技经费扶持外,给予一定的场地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6 万元,连续补贴 24 个月。对从已认定的孵化器毕业后落户我区,并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5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

 七、鼓励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对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对注册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8 万元。对注册商标被认定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8 万元。对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产品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8 万元。对被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8 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每一项奖励 30万元;协助制定的,每一项奖励 10 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每一项奖励 10 万元;协助制定的,每一项奖励 5 万元。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的,每一项奖励 6 万元;协助制定的,每一项奖励 3 万元。对主导制定地方标准的,每一项奖励 4 万元;协助制定的,每一项奖励 2 万元。对主导制定联盟标准的,每一项奖  3 万元。对获得 AAAA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获得 AAA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

 八、培育大型骨干企业

对经认定的大型工业骨干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亿元、100 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 60 万元、120 万元;对被认定为第一、第三产业的大型骨干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突破 50 亿元、100 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60 万元。为大型骨干企业员工提供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在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次年起 3 年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50 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区教育部门分别提供 20 个、40 个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指标(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扶持大型骨干企业参加国内外商业展会,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对新引进到大型骨干企业工作、年薪在 50 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参照其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按其上一年度在本地所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对财政贡献额度区级分成部分的 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区教育局、区地税局]

 九、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2015 年至 2017 年,项目完工当年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 3 年(包括 2014 10 1 日至 2014 12 31 日完工的项目),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

 (一)省、市级事后奖补资金参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 号)和《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佛山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经信〔2016291 )执行。

 (二)区级事后奖补资金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区级分成部分的 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为依据。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区级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区级分成部分×40%企业连续三年所获得的区级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企业连续三年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责任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

 十、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  2017 年至 2019 年期间,我区新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小微型工业、商业批发业和商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和事后资金扶持。

 (一)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小微型工业企业、商业批发业企业、商业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10 万元、6 万元、4 万元。

 (二)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小微型企业给予事后扶持。

2018 年起,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在小微型企业首次上规模当年下一年起连续 2 年内,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的地方税收收入增量额度的 50%对企业进行事后资金扶持。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地方税收收入增量额度以小微型企业首次上规模后主体税种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税收收入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为依据。以小微型企业首次上规模当年主体税种的地方税收收入额为基数。事后扶持资金=(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当年主体税种的地方税收收入-基数)×50%

(三)单个企业累计获得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各责任单位要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政策措施,要制订实施细则的,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1 个月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各级各部门要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5 日前报送至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汇总后报告区政府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政府视情况对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镇(街道)、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