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关于明确佛山市南海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社分局、财政局: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66号)和《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社〔2015〕106号)、《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社〔2015〕209号)的要求,结合《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南府〔2016〕5号)的实施,完善我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加大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力度,现就我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创业培训补贴

(一)对象。定点创业培训机构。

(二)条件。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标准。每人最高1000元,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能重复申请。

(四)申请资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

3.《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

4.培训学员签到花名册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公章);

5.学员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

6.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公章);  

7.属毕业学年在校生的,还需提供就读学校盖章的《招生名册》。

二、创业培训(实训)补贴

支持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创业培训(实训)项目,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按每人最高2500元予以补贴,具体申请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

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支持我区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争取纳入省资助范围,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省资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万元,人数不超过100名)。

四、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二)条件。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三)标准。每人5000元,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能重复申请。

(四)申请资料。

1.《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5.申请人银行账户;

6.社会保险登记证。

此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5项材料,并提交《承诺书》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6项材料的,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

五、租金补贴

(一)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二)条件。以上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标准。每年最高6000元的租金补贴(实际缴纳租金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金额补贴,高于6000元的按最高6000元予以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四)申请资料。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租金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5.营业执照或(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6.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7.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8.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9.申请人银行账户。

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对象。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二)条件。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标准。招用3人(含 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申请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4.营业执照或(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5.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1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7.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七、创业孵化补贴

(一)对象。在我区内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并获得区级或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二)条件。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

(三)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2.《创业孵化补贴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

3.入驻创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4.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书面服务协议或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5.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八、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对象。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条件。在南海区创业人员,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

(三)标准。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个人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创办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四)申请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经办银行贷款人评估报告;

3.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5.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九、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一)对象。获得市级优秀创业项目或获得区级或以上创业大赛(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前三等奖(或相当奖级)的。

(二)条件。符合条件的对象于2年内(以获奖或称号之日起计)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三)标准。对市级优秀项目获得市财政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的,区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获得区级或以上创业大赛(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前三等奖(或相当奖级)的按最高20万元,向下递减5万元一档(即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四)申请材料。

1.《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2.获得市级优秀创业项目或区级或以上创业大赛(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前三等奖(或相当奖级)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5.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6.申请人银行账户。

十、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一)对象。在我区内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并获得区级或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含已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条件。管理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可认定为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三)标准。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被授予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不含市给予的补贴);被授予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不含省给予的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应逐级向上申请,方可按被认定的级别叠加。

(四)申请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申请表》;

2.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4.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十一、创业导师工作奖补

(一)对象。受聘为南海区创业导师。

(二)条件。创业导师与创业者签订创业指导服务协议,按照协议对创业者进行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指导的创业项目在本区成功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或获得区级或以上创业大赛(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前三等奖(或相当奖级)。在指导的创业项目办理注册登记或获得奖励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标准。每成功指导一个创业项目在本区成功创业的奖补创业导师5000元;获得区级或以上创业大赛(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前三等奖(或相当奖级)按最高2万元,向下递减5000元一档(即2万元、1.5万元、1万元)给予创业导师奖补,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四)申请材料。

1.《创业导师工作奖补申请表》;

2.创业导师与创业者签订的创业指导服务协议;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4.创业者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或相关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创业导师交通伙食费补贴

经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的,根据其服务情况和效果,给予每半天不超过600元,每天不高于1000元的交通伙食费补贴。

十三、其他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采取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制”领取补贴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最迟应在承诺期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将补贴资金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逾期不退回补贴的,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通知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三)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港澳居民在我区创办初创企业的,可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申请补贴时所需的身份证明使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内地高校的毕业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本通知第一至八条审批受理机构为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保障局各镇(街道)人社分局;第九条至十二条审批受理机构为南海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五)本通知第九至十二条所列项目经费从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相关资金补贴项目的范围、对象和标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标准核发的补贴不予追溯。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81631803,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6282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