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佛山市三水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7〕18 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我区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在满足短期周转资金和做好风险管控的情况下,融资专项资金可用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扶持对象
第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规模为 1.35 亿元,由市、区财政按1:4 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市财政资金仅用于与区财政资金共建融资专项资金,不参与我区引导或参与社会资本建立的类似资金。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遵循安全第一、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指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企业:
(一)注册地址在三水区行政区域内并在三水区依法纳税,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并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包括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由区分管领导任主任,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公资办、区金融办、人行三水支行为成员单位的三水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资金、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协调相关银行机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听取区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四章 合作机构
第八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委托区公资办下属企业佛山市三水泰鼎盈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运营,接受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管理。该平台的主要职责包括:制订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审核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必要时对申请使用融资专项的企业进行调查、资金划拨与跟踪、宣传推广和定期报告等。
第九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并报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三水区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相应的授信审批权限;
(二)与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
第五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在贷款到期前,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书面资料,同时在“三水金融网”进行注册登记并申请融资专项资金。书面资料包括:
(一)《佛山市三水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工商机读资料;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及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七)佛山市三水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八)其他(银行要求企业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初审。合作银行负责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续贷承诺书,并将续贷承诺书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对企业申请和银行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在 20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审批;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超过 2000 万元的,需报经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准。本条款涉及的相关工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划拨。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将经审核的资金从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第十五条 收回。合作银行负责将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额度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第十六条 归档。融资专项资金回收后,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备查。
第六章 资金额度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及资金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7天。
(二)融资专项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按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日均利率,向企业收取资金服务费。资金服务费在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前,由申请企业将预缴费用(按 7 天计算)划拨至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最终结算多退少补。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不得附加其他费用,若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警告、取消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的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可以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或我区产业发展情况决定重点扶持企业。
第十九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专项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不得从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关费用。
融资专项资金的收益扣除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正常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转为风险准备金。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向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融资专项资金运行、配套制度和合作银行等相关情况;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事件或资金总额出现异常时,须及时向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融资专项资金平台每年聘请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当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时启动损失资金合作银行业务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将纳入融资专项资金企业黑名单,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3.挪用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4.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三)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企业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对资金实际使用时间超过 7 天且累计次数超过 3 次的,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可取消该银行的业务合作资格。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市、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的要求,停运或解散融资专项资金。解散时应做好清算工作,优先将市财政出资部分足额缴回市财政局,剩余部分扣除相关费用后一并归还区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事项时,相关的国土、房管、公安和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9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