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天使联投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顺德区的创新创业氛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强创新创业平台的吸引力,促进优质项目和人才团队的落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建设,提升扶持政策的及时性、灵活性和扶持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顺德区天使联投人才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是由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发起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是通过联(跟)投的方式,放大对天使项目的资本扶持力度,发掘并培育一批高质量的创新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天使项目,是指符合我区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成立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三条 天使基金总规模2亿元。首期5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

(一)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

(二)区内各镇街资金;

(三)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在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有效存续期间,天 使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其中前5年为投资期,后2年为退出期。 到期后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展期2次,每次不超过1年。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天使基金管理架构由顺德区天使联投人才发展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天使基金管委会)、顺德区天使联投人才发展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天使基金管委办)、基金管理人组成,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第六条 天使基金管委会作为本基金的主管机构,由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科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顺德区委员会人员组成。天使基金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天使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议天使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审议天使基金的损失核销报告;

(四)审议天使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天使基金管委会下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天使基金管委办),天使基金管委办设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科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天使基金管委会工作会议;

(二)制定天使基金相关管理制度,报天使基金管委会审定;

(三)监督、指导基金管理人的工作。

第八条 区政策性基金管理公司广东顺德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作为天使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天使基金的日常运营和投资运作事宜。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建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投决会是本基金项目投资及退出的决策机构;

(二)决定及实施项目的投资及退出;

(三)负责天使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每年向天使基金管委会报告天使基金运行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四)承办天使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天使基金主要采取投资的方式运作,仅限于进行联合或跟进投资,天使基金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基金投向。天使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区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及其它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标的要求符合本办法天使项目的相关条件,工商注册地址在顺德区内,并承诺获得天使基金投资后五年内不迁出顺德区。

(二)投资规模。投资金额与投资标的最近一次获得单个投资机构的最大额度投资(或意向投资)金额的比例不超过1:1,且单笔投资不超过300万元。天使基金占投资标的的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三)投资运作。天使基金可按投资标的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同等估值进行投资,并与其它投资方享有同等权益。

(四)其他要求。投资标的控股股东不为投资机构。在天使基金所联(跟)投的机构完成投资款的拨付达帐后,天使基金方可出资。

(五)要求在投资标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天使基金投资期内变更注册地址的,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六)若无领投机构对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天使基金不得进行投资。

第四章 投资审议程序

第十条 天使基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投资:

(一)项目申报。天使基金常年接受企业的申报或天使投资机构的推荐,基金管理人负责发布具体信息及收取相关资料。

(二)投资初审。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前期项目谈判并对被投项目的投资方案进行初审。基金管理人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尽职调查,并将相关资料及尽调报告提交投决会决策。

(三)投资决策。由基金管理人组建投决会对拟投项目进行专业决策。

(四)方案实施。经投决会决策通过的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投资。

(五)投后管理。基金管理人对天使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投后管理,并负责实施天使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第十一条 天使基金进行联(跟)投的股权投资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二)股权投资机构具备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具有天使投资的管理能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投资退出

第十二条 天使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

(一)天使基金投资天使项目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出资时协议约定的方式实现退出;

(二)天使基金投资天使项目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参照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通过公开交易方式退出;

(三)天使基金投资参股的天使项目终止清算的,天使基金以所持出资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投资标的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四)其它合法方式退出。

第六章 费用支出与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天使基金每年向管理人支付委托管理费用,管理费为基金实缴资金总额的2%,管理费在天使基金中列支。管理费包括:办公场地、人员薪酬、差旅费、尽职调查费、外部专家费、团队奖励等各项管理运营所必须开支的费用。管理费根据实缴资金到位时间至当年度12月31日期间按实计算,具体在资金实际到位后1个月内提取给基金管理人。此后,在每年度的1月31日之前,按上述比例计提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第十四条 天使基金投资产生的收益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缴纳基金管理费及其相关税费后,在基金清算时投资净收益的20%用作基金管理人的奖励。

第十五条 天使基金所投资项目退出回收的本金及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滚动用于天使基金的持续投资。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按投资协议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履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投资协议和企业章程中应约定,当投资项目出现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核心团队变动、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每年应将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向天使基金管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天使基金管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股权投资的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评估报告、投资协议、股权处置协议、退出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投资项目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条 天使基金管委会可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天使基金进行审计。天使基金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重点绩效评价、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天使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此外,天使基金投资到项目的资金,也不得再用于投资其他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 天使基金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原则上允许基金出现年均20%以下亏损。基金连续两年出现累计30%以上亏损的,由天使基金管委办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基金是否存续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天使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八章 绩效考核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天使基金管委会对基金管理人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规模:年度投资项目数量应不少于3个,或年度投资金额不低于可投资资金的20%。当可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时,不再对投资规模进行考核。考核年度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运作月数折算。

(二)投资行业:对于我区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度投资该类项目不少于1个,或年度投资该类项目金额不低于可投资资金的10%。当可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时,不再对投资行业进行考核。

(三)运营规范:天使基金运作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运作,不得违规操作,以年度的运营审计报告为准。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项目投资状况不理想,未达预期的,天使基金管委办根据绩效评价意见督促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可采取延迟支付管理费用、降低管理费率、取消业绩奖励、中止受托管理业务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支持方向进行投资、未定期报告投资情况、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天使基金管委办采取通报批评方式予以惩罚。情况严重的,可采取延迟支付管理费用、降低管理费率、取消业绩奖励、中止受托管理业务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基金运作过程中,若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及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由天使基金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对基金管理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科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另有特别明确规定外,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大于”、“小于”则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19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