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管理,实现对项目单位的精准、连续扶持,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整体效益,全面构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平台,满足农副产品价格应急调控需要,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12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6〕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是指区价格主管部门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根据价格宏观调控需要,对自愿参与政府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的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项目单位进行扶持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蔬菜种植基地大棚项目(生产环节)、农副产品冷藏设施项目(流通环节)和平价商店项目(销售环节)。

第三条  扶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遵循“适度扶持、契约规范”的原则,选择已建成的项目给予补贴。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申报蔬菜种植基地大棚项目的,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农副产品种植、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单位组织;

(二)生产经营的农副产品应以《广东省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公布的蔬菜品种为主,或以兼营(轮作)符合目录并达到较大规模的蔬菜品种为主;

(三)项目种植规模面积累计达到50亩以上,且已建蔬菜大棚面积累计达到5亩以上;

(四)与区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平价商店实现农超对接、产销对接或自产自销;

(五)承诺并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价格调控,认真履行保供稳价义务;

(六)生产、供应的农副产品应当通过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地标志“三品一标”任一认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大棚是指主要使用精制钢(铁)管通等材料搭建支架,并覆盖PVC薄膜、纱网等材料,长度不少于20米、宽度不少于2米、高度不少于2米、地面支撑点不少于8个的棚架。

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自愿承担稳价惠民社会责任的经营者,通过产销对接经营特定商品,按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并经区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商品零售门店。

第五条  申报农副产品冷藏设施项目的,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农副产品种植、冷链物流配送、保鲜冷藏存储服务一年以上的单位组织;

(二)储备的农副产品应以《广东省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中除粮油以外的品种为主;

(三)标准冷藏设施库体容量累计达到500立方米以上;

(四)与区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平价商店实现对接;

(五)承诺并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价格调控,认真履行保供稳价义务;

(六)储备、配送的农副产品应当通过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地标志“三品一标”任一认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报平价商店项目的,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程序和规定予以认定平价商店资格且继续经营的;

(二)承诺并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价格调控,认真履行保供稳价义务;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七条  单个蔬菜种植基地大棚项目扶持资金具体标准按具备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所量度的面积,以每亩2万元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上限设定为100万元。

第八条  单个农副产品冷藏设施项目扶持资金具体标准按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所核定工程造价(不含土建工程和地价)的30%比例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上限设定为100万元。

第九条  平价商店项目扶持资金为价格调控服务费(包括价差补贴和服务费),具体标准根据上一年度平价商店考核等级而定,评定为优秀的平价商店给予5万元,等级评定为良好的平价商店给予3万元,等级评定为合格以下的平价商店和参与上一年度考核但本年度被撤销平价商店资格的不予补贴。

第十条  因业务转型或经营权变更等原因主动申请撤销平价商店资格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按其此前实际承担的建设或调控任务合理确定补贴资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发布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预定目标、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扶持,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考察、调查核对等方式,分析评定申请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如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可限定时间由申请人及时补充修正。

第十四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筛选,根据本办法拟定扶持项目单位和项目扶持资金,并应在政府网站公示拟定的扶持项目单位名单。

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申报项目和项目扶持资金总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应当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确定扶持的项目单位名单、申报项目及具体扶持资金数额,并报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扶持资金具体数额,应充分尊重参与申报项目分析评估的第三方机构意见,适当考虑年纳税额、社会效益等因素。

第十七条  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项目预算纳入部门封套外预算申报。

第十八条  已获扶持的蔬菜种植基地大棚项目或农副产品储备冷藏(冷库)设施项目,在申请人用地合同或产权证明存续期内,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九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书,约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资金的使用用途,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

获批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积极配合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资金使用核查或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组织申报、资金使用核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或检查等方式定期对申请人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或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扶持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定期与区财政部门核对,并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扶持基金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扶持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扶持基金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数据严重失实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委托资格,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扶持项目相关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扶持资金采用货币形式进行分配,采取四舍五入的计算方式,精确到百分位(即小数点后第二位),单位为万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顺德区价格调节基金扶持“三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顺规通〔2014〕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