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高层次人才薪酬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放引领创新驱动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顺委发〔2016〕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确认的公共创新平台、总部在我区的上市企业(含新三板上市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工作;

(二)经我区认定或评定获得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德才卡”。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属于以下两个类别之一的人才可申请薪酬补贴:

(一)高薪酬类: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区纳税,且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

(二)高学历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

第四条 高薪酬类人才按上年度在我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10%给予薪酬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高学历类人才根据学位给予薪酬补贴, 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每月3000元的薪酬补贴;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每月2000元的薪酬补贴。

第六条 高薪酬类人才的补贴按年度发放, 高学历类人才的补贴按季度发放。同时符合高薪酬类和高学历类的人才在同一年度内仅可选择申请其中一类薪酬补贴。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通过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网站提交电子资料。

(二)初审: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请人把纸质资料提交到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复核。其中高薪酬类人才的补贴金额由相关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

(三)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核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

 (五)补贴发放。经批准后将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的薪酬补贴直接划拨至申请人所持的德才卡账号。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高薪酬类人才

    1.《顺德区薪酬补贴申请表》;

    2.个人纳税证明资料;

    3.其他所需提供的资料。

(二)高学历类人才

    1.《顺德区薪酬补贴申请表》;

    2.其他所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出现人才流动、 人才违法违纪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领取薪酬补贴的,用人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报备。个人或用人单位存在漏报、瞒报、虚假申报的,取消申请资格,个人或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