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区对高层次人才的综合吸引力,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顺府发〔2015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安居(以下简称人才安居),是指利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资金以及发动社会力量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居条件。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我区认定或评定的、并获得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德才卡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的类别以“德才卡”的内容为准。相关高层次人才确认标准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实物配置指入住人才公寓。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人才安居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定期开展人才安居所需住房情况调查,认定高层次人才资格以及监督检查人才安居政策的落实。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在土地公开交易时采取集中建设、引导社会资金配套建设等方式统筹落实人才安居所需房源。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从公开市场购买、整合现有公有物业等方式统筹落实人才安居所需房源。

区财税局负责根据相关人才安居资金计划,安排货币补贴和落实房源所需资金;负责监督人才安居资金的使用情况。

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从公开市场以租赁方式统筹落实人才安居所需房源;负责人才安居申请受理和审核、人才公寓管理、购房及租房补贴发放等日常业务、合同签订及履约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政策实施情况;负责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并加强信息的共享和管理。

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统筹设立人才安居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安居工作。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才安居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获得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德才卡

(二)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区无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区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我区未转让或赠与过住房。

 第三章 人才安居

第一节 一二类人才安居

第七条 一、二类人才或同等级别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入住建筑面积120~20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者选择分别享受每人每月6000元、5000元租房补贴。

第八条 一、二类人才或同等级别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区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我区首次购房的,可分别享受购房款100%9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300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二节 三四五类人才安居

第九条 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类人才或同等级别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3年入住建筑面积60~12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者选择分别享受每人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最多可以累计申请3年的租房补贴。

前款规定对于以企业纳税额及个人工资薪金为标准评定人才等级的,仅适用于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引进我区的人才。

第十条 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类人才或同等级别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区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我区首次购房的可分别享受购房款80%,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

前款规定对于以企业纳税额及个人工资薪金为标准评定人才等级的,仅适用于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引进我区的人才;对于五类人才仅适用于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第三节 六类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 六类人才或同等级别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2年入住建筑面积40~6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者选择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租房补贴,最多可以累计申请2年的租房补贴其中租房补贴仅适用于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是指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或已经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的各类房产(不包括车位)。

本办法所称的同等级别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政府提供的购房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本区其他部门相关人才政策扶持项目性质、内容相近时,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试行办法》(顺府办发〔201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