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核心区,鼓励机器人的研发、生产和应用,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通过打造全国机器人集成创新中心,培育一批珠江西岸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加速制造业智能化进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5-2025年)>的通知》(粤府〔2015〕70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器人”,指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

本办法所称“机器人系统集成”,指将工业机器人本体与相关控制软件、应用软件、周边设备结合起来,成为系统,应用于焊接、喷涂、打磨、码垛、上下料、装配、机加工等工艺环节,从而实现工业生产的自动化。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我区机器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经贸会同科技部门共同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由区经贸部门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区经贸、科技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拟定年度扶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i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和项目初审工作,协助区经贸、科技部门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设立“南海区机器人产业优质企业培育库”,原则上机器人研发、生产企业及系统集成企业必须在入库后方可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和扶持项目。

第六条  区经贸、科技部门每年按照区政府重点工作、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需要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指南),支持对象为列入当年申报通知(指南)的项目和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器人企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

第七条  扶持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

(一)租金补贴。对2017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其租赁生产经营用房的,前三年分别按照20、15、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若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企业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金补贴起始日期为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期,若起租日期早于企业在南海区内注册登记日期的,则以注册登记日期作为租金补贴起始日期。企业租赁生产经营用房面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镇(街道)经促局负责核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2017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企业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投产后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予补助。

上述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投产时账面反映的下列资产:

1.为该企业项目在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款项;

2.在建的房屋及建筑物;

3.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

(三)产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销售情况补贴其生产的属国内自主品牌的三轴或以上工业机器人。销售给佛山市内用户或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的,按整机售价(不含税)不高于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台;销售给佛山市外用户或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的,按整机售价(不含税)不高于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25万元/台。销售成套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的,可根据其中工业机器人的售价,按上述比例进行补贴。申请产品补贴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海区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以工业机器人研发、生产制造为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南海区内使用厂房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依法、诚信经营的企业;

 2.企业有核心零部件的研发团队;

 3.企业或其母公司,或其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在机器人产品的本体、减速机、伺服电机、控制器这四项的至少三项上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四)财政贡献奖励。对2017年1月1日前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2017-2019年三年分别按企业上一年度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的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对2017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自投产当月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八条 扶持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

(一)租金补贴。对2017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其租赁生产经营用房的,前三年分别按照20、15、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若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企业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金补贴起始日期为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期,若起租日期早于企业在南海区内注册登记日期的,则以注册登记日期作为租金补贴起始日期。企业租赁生产经营用房面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镇(街道)经促局负责核定。

(二)财政贡献奖励。对2017年1月1日前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2017-2019年三年分别按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对2017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自投产当月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九条 对第七条、第八条扶持专项,企业只可则择一享受,不得既享受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扶持,又享受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扶持。

第十条 扶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成果孵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人才培训、金融租赁等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专家评审,根据每个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产业带动作用、创新引领性、带动行业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机器人产业研发。区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对研发工业机器人本体、控制器、伺服电机、减速器、传感器等关键零部件项目,以及开发机器人数控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并产业化而形成对国产工业机器人技术支撑的项目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互联网+机器人”项目。对建设“互联网+机器人”众创空间,建立“互联网+机器人”服务平台和解决方案平台,以及“互联网+机器人”示范项目等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50-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自主机器人应用及智能化生产线建设。

(一)区级示范项目扶持: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取一批具有示范标杆效应的机器人应用及智能化生产线建设(改造)项目予以奖补。

1.属国家(省、市)机器人应用、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自动纳入当年区级示范项目范围,可按照项目所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1:0.3的比例给予配套奖补,单个项目配套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区级示范项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费须不低于智能化生产线建设(改造)项目总设备购置费的30%。鼓励企业应用南海本地产机器人,对区级示范项目,项目购置南海本地产机器人的购置费高于所有机器人购置费50%(含)的,按智能化生产线建设(改造)项目总设备购置费(不含税)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奖补;项目购置南海本地产机器人的购置费不足所有机器人购置费50%的,按智能化生产线建设(改造)项目总设备购置费(不含税)给予不超过10%的资金奖补。单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已属国家(省、市)示范项目并获得资金扶持的,不可重复申报区级示范项目评审,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配套奖补。

(二)企业购买南海本地产机器人进行智能技术改造的,按机器人购置费(不含税)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奖补;企业购买非南海本地产机器人进行智能技术改造的,按机器人购置费(不含税)给予不超过7.5%的资金奖补。单个机器人奖补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扶持专项企业可一并申报,但只可择一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奖励引荐机器人项目。对引荐机器人项目落户南海区的引荐人,按照南海区招商引资相关扶持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机器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扶持。本办法第五条中“南海区机器人产业优质企业培育库”的库内企业,自动纳入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扶持企业库”,其融资项目可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2015〕29号)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机器人产业人才政策。对机器人产业相关人才团队,按照我区现有的人才团队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对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扶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由区经贸或科技部门具体实施;对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扶持内容由区经贸部门具体实施;对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扶持内容,由区经贸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扶持内容,由区科技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审核

第十八条 区经贸、科技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指南),组织扶持(奖补)专项申报和受理。企业按照申报通知(指南)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区经贸、科技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或资格审核,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形成评审(审核)结果。第三方机构由区经贸、科技部门按照南海区政府采购服务的有关规定选定,所需资金由区经贸、科技部门各自编制年度资金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评审(审核)结果由区经贸、科技部门各自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贸、科技部门进行调查,对外公布调查结果并告知相关申报单位。公示结束后,由区经贸、科技部门根据评审(审核)结果和公示情况形成扶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审批通过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扶持(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对本办法扶持内容,各镇(街道)可在本办法基础上进行配套奖补,加大扶持力度,具体办法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近三年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不得申报。除配套上级资金奖补项目及本办法有特别说明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企业已获得区级同类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扶持。

第二十四条 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及区经贸、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经贸、科技部门负责对项目评审、审核以及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重复申报,挤占、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撤销扶持项目、追回扶持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各级政府技改创新扶持资金的方式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机器人产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6〕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到期后,第七条、第八条中涉及连续补贴/奖励条款延续至补贴/奖励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