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水路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扶持补助办法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水路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扶持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水路货运业发展,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的意见》(佛府〔2014〕5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达到一定条件的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补助。 

第三条  扶持补助对象。 

在三水辖区内注册登记设立的符合扶持补助条件的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可申请资金扶持补助。但以下企业除外:使用自有船舶为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的“自货自运”类企业;已申请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的企业;申请年度内发生同责以上重大或较大水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企业。 

第四条  扶持补助条件及标准。 

扶持补助分为两种,一是对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进行扶持补助;二是对新增运力的企业进行扶持补助。 

(一)一定规模运输企业。 

1.扶持补助条件:水路货物运输企业自有佛山市三水区籍单艘载重 1000 吨以上运输船 1 艘以上(含 1 艘),且企业年货运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上(以下统称规模运输企业)。 

2.扶持补助标准:按规模运输企业年度经审核确认的货运营业收入总额的 1%给予扶持补助资金,单个企业扶持补助不超过200 万元。 

(二)新增运力的运输企业。 

1.扶持补助条件:对新增单船 500 载重吨及以上运输船舶(不含砂船)的我区水运企业给予扶持补助,具体条件如下: 

(1)新增船舶为新建或从外省市购置,船舶船龄在 10 年以下(含 10 年)。 

(2)新建船舶为申请年度内企业新增的自有运力(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经营人一致),并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 

(3)申请年度内企业总自有运力净增加 500 载重吨以上。 

2.扶持补助标准: 

新增 500—1000(不含 1000)吨船舶扶持补助 20 万元/艘、1000—2000(不含 2000)吨船舶扶持补助 30 万元/艘;单个企业扶持补助不超过 200 万。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两种扶持补助,获得新增运力扶持补助的运输企业必须承诺 3 年内新增船舶不得办理营运退出和过户手续,否则扶持补助资金需全额予以退还。 

第六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年度一申请”“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原则,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规模运输企业、新增运力企业填报《佛山市三水区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扶持补助申报表—规模运输》(附件 1)、《佛山市三水区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扶持补助申报表—新增运力》(附件2),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定扶持补助资金。 

申请规模运输扶持补助需要递交的材料:运输发票复印件、船舶清单、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认定的企业年度货运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 

申请新增运力扶持补助需要递交的材料:年度内新增船舶清单、船舶登记证书、船检证书、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复印件等资料。 

(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全部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加具意见后,区财政部门审核扶持补助金额,并将资金指标下达给区交通部门,由区交通部门兑付给企业。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止。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办法实施之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城管局(交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