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残疾人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意愿、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外,本细则所指的残疾人均要求具有顺德户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就业援助

第四条  对残疾人困难家庭给予扶助就业补贴。补贴经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一)对顺德区内低保、临界低保家庭的残疾人,给予每年每名残疾人600元扶助就业补贴。

(二)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倍低保标准且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残疾人的区内非低保、非临界低保家庭,对其家庭成员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扶助就业补贴;对其家庭成员中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五至八级的残疾军人,给予每人每年800元的扶助就业补贴。

第五条  对就业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残疾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50%进行补贴。

(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自主创业残疾人以个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为以申请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进行补贴。

(三)盲人按摩行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盲人按摩机构盲人员工及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按上年度残疾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2/3进行补贴。

第六条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50%进行补贴。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已享受第五条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不纳入本条规定的补贴对象。补贴经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实施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或残疾人就业设施设备改造给予补助。

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且年审核定残疾人数达5人以上(含5人)或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人单位,实施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或残疾人就业设施设备改造,经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改造费用50%的改造费用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项目改造完工并结算超过三年的或三年内已享受过该项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重复申请。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显著成绩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的用人单位(不含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福利企业),上年度平均安排残疾人就业5人(含5人)至10人(含10人)的,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每人1万元给予奖励;上年度平均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的,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每人1.5万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奖励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扶贫机构。补助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按照《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规范(试行)>等三个基地建设规范(试行)文件的通知》(粤残联〔2014〕64号),符合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培训、扶贫基地建设规范,年度考核达到基地考核标准一、二、三级的单位,可给予基地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2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5万元,三级基地每年10万元。

(二)对安排5名及以上本区户籍残疾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单位,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区残疾人就业基地的,给予启动和运作经费补助。

补助标准为:对新认定的就业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启动经费补助。对已认定的残疾人就业基地,按上年度安排每名残疾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运作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0万。

(三)对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给予启动和运营经费补助。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的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补助标准为: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1000(含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人数不少于50人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25万元;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500(含500)至1000平方米,服务人数不少于30人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20万元;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100(含100)至500平方米,服务人数不少于15人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15万元。费用主要用于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支出。对已认定的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按服务人数给予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800元、其它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500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服务机构已享受政府一次性启动经费或开办费的,不再给予启动经费补助,但机构扩建场地和扩大服务规模、超过原享受标准的,可按新认定的标准重新申请。启动经费和运营经费补贴给机构主办单位。

第十条  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失业登记、职业能力评估、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跟踪等就业服务,积极举办残疾人就业专项活动,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的就业服务环境。区、镇(街道)相关工作经费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经费分别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镇(街道)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区培训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第十一条 充分挖掘社会资源,鼓励各类组织、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各类型的就业服务、技能培训、职业能力评估、就业失业调查、就业专项活动以及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等服务。具备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条件的各类组织、用人单位可向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区、镇(街道)结合地区实际,通过集体研究、竞争择优的方式选取合适的项目给予扶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优质项目的扶持金额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社会需求迫切、社会效益重大的特别优质项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税等部门同意后,另行研究相应的资金扶持操作规程。区、镇(街道)扶持项目经费分别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残疾人创业。残疾人自主或参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实际经营超过6个月,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

对由1至2名残疾人自主或参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每户给予3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对由3名及以上残疾人集体开办且参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自主创业超过三年或已享受过创业启动经费补助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启动资金扶持。补助所需资金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对残疾人创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对成功申请顺德区“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能够按时还贷且无不良记录的残疾人,实行创业贷款贴息扶持,具体按照《顺德区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执行。

第四章 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  提升残疾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规模和档次。对以培训残疾人为主的培训服务机构,实施培训环境或设施设备改造,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改造费用50%的改造费用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项目改造完工并结算超过三年的或三年内已享受过此项补贴的培训机构不能重复申请。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组织残疾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和在岗培训。

安排残疾人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人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开展各类对残疾人稳定就业有帮助的培训,经申报并审批同意的,可申请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实际培训费用给予补贴,但人均不超过1000元,用人单位每年申请不超过2次,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给予补助。参加国际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交通费、住宿费及因参赛所需的必要器材费用总额80%的参赛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次不超过2万元。参加全国性或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交通费、住宿费及因参赛所需的必要器材费用总额50%的参赛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次不超过1万元。该补助经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对参加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实行奖励。参照《佛山市顺德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平台建设实施办法》(顺府办发〔2012〕72号)标准,对参加区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奖的选手一次性奖励3000元。参加省级或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奖的选手,按省或市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资金(低于区级奖励标准的按区级标准进行奖励)。对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奖”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残疾人竞赛选手理论、实操成绩均合格者,可按有关规定核发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经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鼓励残疾人考取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对考取职业技能证书的残疾人实行补助。考取三至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助600元;考取二级(相当于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助1000元;考取一级(相当于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助1500元。补助以残疾人考取的职业资格最高级别为准。考取职业技能证书超过三年或已享受该级别职业资格证书补贴的不予补助,若之后考取更高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再次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加强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技能水平。由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推进辖区残疾人的培训工作,每年组织或委托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举办各类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和创业培训等专项培训;积极发动残疾人参加省、市、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残疾人技能培训。区、镇(街道)开展的培训及相关组织等经费分别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定期举办全区及镇(街道)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设残疾人职业技能选拔平台,提高残疾人职业技术素质和就业能力。区、镇(街道)开展的竞赛经费分别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扶持项目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保障金的收支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会有关部门编制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审议通过后的部门预算由同级财税部门批复下达。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经费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年度支出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镇(街道)公共预算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应优先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经费支出,且收入规模增加的,支出规模原则上相应增加,有条件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等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扶持社会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扶持经费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区、镇(街道)财税部门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税部门应当对申请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核、公示和监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依法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区、镇(街道)扶持项目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对实现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次年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实现社会效果欠佳的项目次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金调整或不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扶持资金申领的宣传发动工作,按时按规定为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及单位办理申领手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申领的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区年度培训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第二十七条  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税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经费支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相关补贴的单位或残疾人,要追回全部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本细则所规定的补贴和扶持项目,相关申领信息按规定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已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优惠政策中同类补贴的,不能申领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补贴。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名词解释

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福利企业或其它符合集中就业条件的机构就业。

按比例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的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是指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他因素自己创办实业,解决就业问题,并在本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区财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