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受保企业贴息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受保企业贴息专项子基金”(简称子基金),并纳入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子基金所需资金(简称贴息资金)每年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向区财政编报预算。

第二章  贴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范围为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扶持范围且已偿还本息的贷款项目。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项目贴息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或票面利率)20%的贴息,单笔融资项目贴息计算时间不得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贴息资金每年核拨4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前向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贴息申请。申报材料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受保企业贴息申请表(附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最近两年国、地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贷款合同/登记服务协议、担保合同(如有);

(五)银行发放贷款凭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划款凭证、企业还款凭证/兑付公告;

(六)每期结息凭证/兑息公告、银行出具的利息汇总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利息汇总表;

(八)融资使用情况报告(要求500字以上);

(九)其他监委会认为有助于审批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一)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负责对贴息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检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备、相关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复核,重点核定贴息金额,并将复核情况汇总报区政府审批。

(三)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核对资金拨付,将贴息资金划拨至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简称资金管理人)账户,再由资金管理人按区政府批复文件要求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七条  该贴息资金用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追回发放给该企业的全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申请本区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八条  贴息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企业通过审批并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3年内不得将企业工商注册地迁离南海,否则自动失去申报专项资金贴息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受保企业贴息管理办法(修订)》(南府〔2013〕4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