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担保机构补贴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激励合作担保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担保机构补贴专项子基金”(简称子基金),并纳入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子基金所需资金(简称补贴资金)每年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向区财政编报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作担保机构是指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或其委托的资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合作担保机构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日均担保余额”,指的是所有在补贴年度内到期的、且由该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并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扶持范围的融资项目(以下简称担保融资项目)日均担保余额之和。对于单笔担保融资项目,其日均担保余额等于[担保融资发生额×融资天数÷360天],但不高于担保融资项目发生额。

第五条  对合作担保机构当年借助专项资金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并已完结的项目,实行累进制补贴:总日均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0.8%的补贴;总日均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含1亿元)的部分,给予1%的补贴;总日均担保余额1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2%的补贴。每家合作担保机构每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申请扶持补贴资金,应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担保机构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填写《     年度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完结项目明细表》(附件2);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针对申请项目);

(四)金融机构融资确认函;

(五)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年度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报告(含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业务创新等);

(七)其他监委会认为有助于审批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交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

第八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收到申请,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后,再由区财政局核对资金拨付,并将资金划拨至监委会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人),再由资金管理人按区政府批复文件要求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

第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补贴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并定期组织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如弄虚作假,或与被受保企业合谋骗取扶持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本区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奖励的资格,追回当年度给予该合作担保机构的全部扶持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合作担保机构扶持补贴过程中,参与的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合作担保机构补贴管理办法(修订)》(南府〔2013〕4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